調解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嗎_雙方調解當事人一方不在場?
特邀律師
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案件,可以委托近親屬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法通則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民事案件調解可以授權委托律師處理,如果特別授權律師了,本人可以不到場。
歡迎邀請。
首先說這個問題,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要求債務人到場(應該說是到庭應訴)屬于法院送達的范疇,是法院工作人員的職責;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之類的訴訟,調解程序不是必經程序。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依上述規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調解基于當事人的自愿(這類案件不同于離婚案件,離婚案件法律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法院應當及時開庭、并及時裁判。
如果法庭堅持要給調解,而債務人又不到庭,怎么辦?那就明確告訴法庭債權人不同意調解,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便無法形成調解方案。依照上述規定,法庭便不應該再堅持調解。
第二、債務人拒絕到庭,顯然是債務人能夠接到法庭的通知,就是拒不到庭。
對于此類問題,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確定債務人的送達地址予以送達。送達后,債務人再不到庭應訴,法庭便可以缺席開庭然后判決。
對于按照上述規定仍舊不能確定債務人送達地址的,可以要求法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按照公告送達的時間安排庭審的。
在訴訟中,送達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起訴書需要送達、確定開庭時間的傳票需要送達、將來的判決書需要送達、提起上訴后上訴書需要送達等等,不能因為債務人不到庭調解而無限期拖延。
第三、法庭要求債務人本人到場先進行調解,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債權人明確表明不同意調解,法庭還堅持要給調解,那就不是法律程序的問題了。
調解是和諧、快速且經濟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在家事糾紛領域,調解有利于化解矛盾、調和感情。離婚案件涉及婚姻關系、財產關系、子女關系等內容,關切雙方利益,因此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且都在場才能進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依法應當進行調解,而且調解貫穿案件審理整個過程,甚至現在很多法院都非常注重家事調解,設立了家事訴前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立案之前就開始進行調解。
離婚案件調解合好的,起訴一方向法院申請撤訴即可。調解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的,法院將調解內容記入筆錄,出具調解協議書,雙方簽收調解書離婚即可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哪個派出所今天還敢膽大妄為去插手經濟糾紛?”
依我之見一一公安部多年來三令五申丶反復強調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違者將會依紀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為什么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呢?
因為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自然人或企業丶單位丶組織等法人因經濟利益所產生的糾紛,與公安機關作為法律規定的是國家維護社會治安丶安全,維護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和查處丶預防犯罪的“唯一職能”是嚴重相違背的。同時,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旦發生,如果作為具有強制性質公權力的“警察權”一旦介入平主體的經濟糾紛,就極有可能打破經濟糾紛雙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調解結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況下的違心之舉,也不可排除一方通過非法手段通過警方的強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機關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將導致腐敗的滋生,也將玷污公安機關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間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該找誰處理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國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經濟糾紛的處理的合法機構。
如果真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派出所或個別警察違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間的經濟糾紛,公民可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警務督查和紀檢監查部門舉報違法的派出所或警務人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你這一方就你一個時,該調解無法律效力; 你沒有委托代理人時,私自代你簽字的調解無法律效力; 你有委托代理人時,且代理人在你授權的范圍內的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沒必要的,但要注意幾點1、先要有生效法律文書;2、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時間內沒有主動履行義務;3、執行申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希望可以幫到你。
調解由法官主持,法官通常會采取兩套并行的調解方式:
一是讓雙方都到場,然后開始調解;
二是就調解事宜僅與其中一方會面,有必要時法官會再與另一方單獨會面,這種可稱為“背靠背“調解。兩種方式都是合理的。作為一種調解方式,法官在單獨與一方會面時,會故意把話說得很滿,以便達成調解。打個比方,法官在單獨會見被告時會對被告說:“這訴訟你再不接受對方方案,我也很可能會判你輸。”然后再單獨會見原告時會對原告說:“你打的這訴訟明顯證據不足,要是不接受調解而讓我判決結案,你可能一分錢得不到。”這樣把訴訟當事人雙方都嚇一遍,沒準調解就成了。所以,在調解時,你方律師可能由于法官的安排,不能在對方與法官調解時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