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雙方都要到場嗎_法院確定調解,對方不到場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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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這個問題,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要求債務人到場(應該說是到庭應訴)屬于法院送達的范疇,是法院工作人員的職責;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之類的訴訟,調解程序不是必經程序。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依上述規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調解基于當事人的自愿(這類案件不同于離婚案件,離婚案件法律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法院應當及時開庭、并及時裁判。
如果法庭堅持要給調解,而債務人又不到庭,怎么辦?那就明確告訴法庭債權人不同意調解,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便無法形成調解方案。依照上述規定,法庭便不應該再堅持調解。
第二、債務人拒絕到庭,顯然是債務人能夠接到法庭的通知,就是拒不到庭。
對于此類問題,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確定債務人的送達地址予以送達。送達后,債務人再不到庭應訴,法庭便可以缺席開庭然后判決。
對于按照上述規定仍舊不能確定債務人送達地址的,可以要求法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按照公告送達的時間安排庭審的。
在訴訟中,送達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起訴書需要送達、確定開庭時間的傳票需要送達、將來的判決書需要送達、提起上訴后上訴書需要送達等等,不能因為債務人不到庭調解而無限期拖延。
第三、法庭要求債務人本人到場先進行調解,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債權人明確表明不同意調解,法庭還堅持要給調解,那就不是法律程序的問題了。
調解當然要雙方到場,如果一方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是特別授權,當事人可以不到。電話肯定不行,你要簽調解書的嘛
調解是和諧、快速且經濟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在家事糾紛領域,調解有利于化解矛盾、調和感情。離婚案件涉及婚姻關系、財產關系、子女關系等內容,關切雙方利益,因此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且都在場才能進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依法應當進行調解,而且調解貫穿案件審理整個過程,甚至現在很多法院都非常注重家事調解,設立了家事訴前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立案之前就開始進行調解。
離婚案件調解合好的,起訴一方向法院申請撤訴即可。調解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的,法院將調解內容記入筆錄,出具調解協議書,雙方簽收調解書離婚即可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首先,調解是雙方必須要到場的,任何一方不到場就是沒有調解的可能性和基礎性。但是對方可以委托律師到場參加或者其他代理人(符合法律的規定),只要取得特別授權就沒有問題可以調解。
其次,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方沒有到場,是不能進行調解的,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所以從程序上來說,就是基礎。
希望可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