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可以追究醫生_對于醫療事故,是否能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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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臨床一線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醫生,體會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萬不能冒險,你冒險拼命搶救病人,如果結果家屬不滿意,回頭來找你的醫療缺陷,很多的,實在是沒有醫療技術
作為在臨床一線工作了三十多年的醫生,體會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萬不能冒險,你冒險拼命搶救病人,如果結果家屬不滿意,回頭來找你的醫療缺陷,很多的,實在是沒有醫療技術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屬溝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責任的。如果效果滿意,盡管這些搶救的日子,你晚上經常因為這個病人睡不著,那也是應該的,你的職責所在。何苦呢?
對于醫療事故我國的法律法規有規定,既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醫療機構和醫生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據是《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根據這兩個法律法規,對有醫療事故的機構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師的行政責任。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院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說,醫者你父母心,得饒人處且饒人,有哪個醫生會想不把患者的病看好呢,只是醫術高低的問題罷了,當然也有極個別不負責任的醫生,想追究這樣的醫生責任,必須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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