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信用卡并使用定什么罪_撿到別人信用卡并用來消費了,會有什么罪呢?
特邀律師
撿到信用卡然后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擴展資料案件:2018年9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騰沖市騰越鎮某酒店門口路邊撿到一個塑料自封袋,里面裝有信用社的信用卡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一張。被告人李某隨即持該卡到騰越鎮某農村信用聯社ATM機上分三次共取出人民幣9000元,又到騰越鎮某中國工商銀行ATM機上取出人民幣1000元,后將信用卡及寫有密碼的紙條丟棄后離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過ATM機取走他人人民幣10000元,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被告人李某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決后,李某繳納了罰金人民幣20000元,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撿到他人銀行卡到銀行取錢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數額5000元以上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根據上面的法條規定,盜竊信用卡后使用則按著盜竊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最高法和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所以,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視為信用卡詐騙罪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定信用卡詐騙罪。3、在這個司法解釋出來之前,實踐中拾得信用卡在柜臺取錢定信用卡詐騙,在ATM取錢定盜竊罪。這個司法解釋出來以后,不區分對柜臺機用還是對柜臺工作人員用,通通定信用卡詐騙罪。所以 你還是用自己的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