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信用卡在atm使用_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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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并不是盜竊罪。根據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違法行為。而且,數額在5000元,已經達到信用卡詐騙罪中‘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只有盜竊信用卡并使用,才是盜竊罪。”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所以,在信用卡詐騙案中,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應擴大解釋,包括銀行卡、借記卡(即儲蓄卡)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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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上想用盜竊的信用卡對自然人使用,客觀上就是用盜竊的信用卡對自然人使用,這樣就整件事來說就已經主客觀相統一了,信用卡詐騙罪,得逞既遂,否則未遂。對atm機使用,盜竊罪,未被辨識,得逞既遂,否則未遂。重點是這個信用卡是不是具有信用卡的功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應該并沒有判斷真偽,他主觀上應該只是想偷走這張信用卡,而且好用。個人觀點,希望專業的人指正。
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竊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時有發生,對于這類行為一般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或盜竊罪。明確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對上述行為進行定性的關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擴展資料:因為信用卡使用起來方便快捷,又加上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信用卡因先消費后付款的機制,所面臨的安全問題日趨嚴重,各大國際級信用卡集團與全球發卡金融機構都面臨嚴峻的挑戰。信用卡的安全問題主要分為下述五大方面:信用卡: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團以假卡或廢卡(過期/遺失作廢/磁帶損毀...等)冒充正卡消費,直接蒙騙商家或者發卡機構。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處理不當(過期/磁帶失效的信用卡未進行銷毀,或遺失未立即作廢等),以及個人身份信息無意之間遭竊取或騙取。為避免此類問題發生,公民不要輕易對外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最好也不要委托別人代辦信用卡。消費商家:服務人員于持卡人消費過程超刷,或竊取其信用卡資訊至其他商家消費。這種情況無論是實體商家還是網絡虛擬商家,皆有可能發生。發卡機構: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竊取客戶基本/交易資訊。亦有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監守自盜或內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交易系統與機制:只要是人類所制作的或經手的,就免不了人為的錯誤與疏失;再嚴謹的交易機制,配合從確認到結算的世界級交易系統,仍然有被入侵的可能,而且所謂的“入侵”其實也具有等級層次上的差別。
信用卡丟失后,因為沒有掛失被盜刷的話,責任一般會由信用卡持卡人承擔!原因在于:一般情況下,信用卡都由持卡人保管,且都會設置密碼,已經在很大概率上避免了信用卡丟失情況下被盜刷的可能!所以一旦出現被盜刷的情況,一般由持卡人自行擔責!
但有幾種例外情況:
第一,信用卡被他人盜竊,且盜竊信用卡的人知道密碼!在被盜刷金額超過1500元以上時,持卡人可立即報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時需要持卡人提供初步證據,以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銀行卡申領材料或者賬單等證實信用卡的主人是你,信用卡被消費的記錄等。
第二,如果信用卡在外地被盜刷,說明有人復制了你的卡或者拿了你的卡在外地消費,那么你立即準備你近期在本地的證據,便于后期由銀行擔責或者公安機關偵查!
第三,信用卡在外地被盜刷,曾看到有人建議立即去銀行取款機取款,能夠留下信用卡不是本人使用的證據,則信用卡被盜刷肯定不用擔責!
建議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碼,丟失后立即掛失,防止被他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