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離婚協議書_離婚協議如何生效?
特邀律師
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參照雙方提供的證據、當庭陳述等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夫妻一方有過錯,出于愧疚往往會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讓步,但是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能算數。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條件優厚的離婚協議書,也不意味著掌握了財產分割的主動權。不過,離婚協議書里記載的內容,可作為夫妻感情及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來使用。
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應該在民政局頒發離婚證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
離婚協議產生于雙方經協商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均己協商完畢并雙方簽字同意。鑒于是雙方協議離婚須到民政部門對雙方離婚和離婚協議內容依法進行審查,當經審查離婚符合條件且確系自愿,協議內容也合法,該協議留存民政局存檔,才會準予離婚并今頒發離婚證。證和協議同時生效。
依我之見:復婚前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等內容‘’肯定有效‘’,復婚前的財產依法不是復婚后的夫妻關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因感情確立破裂經雙方協商就子女扶養和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登記并將離婚協議留存登記機關給雙方頒發離婚證其離婚協議作該證之附件并同時產生法律效力。
可見,‘’離婚協議‘’內容己作為離婚證的一部分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其中關于離婚財產的分割內容經雙方簽名丶離婚證附件也就確定了其具體標的丶數額的所有權。就本案所述離婚后,二人又復婚,離婚協議中有關分割的財產就分別是復婚夫妻二人之前的‘’婚前財產‘’,依婚姻法之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財產歸各自個人所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