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離婚后該怎么走_如何正確的走法律程序離婚?
特邀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離婚是一種普遍現象。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對于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孩子撫養權問題(跟誰生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怎么約定等)、財產分割問題(儲蓄、房子、車子、股票、股權、田地、奢侈品等)、債務問題等等,約定好之后,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帶好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去民政局辦理即可。
訴訟離婚也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之一,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并結合自己10余年來的辦案經驗,談談離婚訴訟的法定程序,希望對人們有所裨益。
一、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民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審查與受理。
法院在接到民事起訴狀后,應當對其進行審查,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受理,并依法將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送達給被告并指定舉證期限。
三、審理和調解。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了調解原則上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凡能夠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國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療的)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離與不離的書面意見。
將調解作為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基于身份關系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妥善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但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須是雙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則沒有調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只要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即可。當然,法院也不能久調不決。
四、判決與上訴。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但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工作原則作出判決。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失去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但被告則不受此限制。
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并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并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并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于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系,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么判決?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的形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需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
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以下事項進行逐一審查:
1. 雙方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雙方意識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3. 是否對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的?
4. 是否辦理過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途徑。
當離婚雙方都符合上述條件時,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并發放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依據是否達成調解可分為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
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首要審查依據。
訴訟離婚中,當事人應注意采集以下證據:
1. 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2. 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3. 如果涉及到撫養權的爭奪,則應證明自己具有撫養能力。
答:不需要。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為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二為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領取判決書或調解書。
兩個部門的兩種方式,均產生解除雙方夫妻關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持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裁定書,即表明離婚。
法院不能干涉民政局的行政事務、民政局不能干涉法院的司法事務。但兩部門可就當事人的離婚信息進行共享,以方便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共享的范圍最好在全國范圍內。實踐中,當事人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去辦理結婚登記時,往往需要法院開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不便。
無獨有偶,今天本律在網絡上看到一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注意??未經證實),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是司法為民的具體舉措,希望在全國范圍內予以推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