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輕生的人是無因管理嗎_為什么要救輕生的人?
特邀律師
財產損失由被救的人負責。
1、《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對于自殺的人,當然應該伸出援手拯救。生命是可貴的。不論什么原因都應予以救援。或許只是一時想不開,緩過來這條生命就活了。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警察,更是以保衛人民的生命財產為己任,是作為警察的最基本職業道德。說什么警察只是一個一般的職業的人,對得起頭上的國徽和這一身警服嗎?警察從事的本就是高危險職業,說句不好聽的話,怕死,就不要選擇人民警察或人民軍隊這樣的職業。金色盾牌,熱血鑄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警察和軍隊在國人眼里一直都是好樣的,為什么,就是因為不畏艱難,不怕犧牲。
對于某些人來說活著比死還難,但是生命還是有存在的意義的,所有輕生的人都是在各個方面的壓力積壓到極致之后做出的不理智行為!所以應該要救,一般等到冷靜之后,自己也會覺得懊惱!
我記得有這樣一支隊伍,他們就巡護在南京長江大橋附近,是一支由具有良好水性并經過一定專業救援技術訓練的人組成,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救助那些自尋短見的人。我想,這樣的隊伍值得大家尊敬,他們被評為道德模范,受到了公眾的贊譽。
所以,我覺得該不該為救輕生者而犧牲自己的生命,應該從幾方面來說。
一是應不應該救助輕生者。一個人的存在不是自己單方面的存在,每個人的生死存亡都牽扯家人的幸福。如果一個人輕生失去了生命,自己是解脫了,但是給家人留下的是無盡的思念和心靈的創傷。人都有悲觀失落的時候,有的人找不到生活突破口的時候,一時沖動產生輕生的念頭。但是,他們的內心深處也不想失去生命,有很多人,往往在最后的時候悔不當初。所以,挽救一個人,有時候挽救的就是一個家庭。從社會角度來講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是能不能去救助輕生者。這個問題就跟能不能見義勇為一樣,需要我們根據自己的能力去做。既要勇為,也要能為。比如,你看到一個人跳河了,如果你水性很好,有能力把人救上岸,那你就應該施以援手。可是,你也是個旱鴨子,根本不會游泳,那你就不能下水,因為那樣不但你救不起別人本身也有危險,只會給更多的人造成麻煩。這個時候,你可以大聲呼救,幫忙,可以打電話報警,總之根據自己的能力為他人提供幫助。如果見死不救,從哪方面來講都是不應該的,是不仁不義之舉。
三是為救輕生者而犧牲自己的生命,這個我覺得去救人的人事先應該也沒有這個心里準備,沒有誰去救人而特意要犧牲自己,這是隨著事件的發生而產生的后果。在最后的選擇面前,有的人把生的希望留給別人,把死留給自己,這樣的人古今中外都有之。他們是最高尚的人。
四是有時候為救輕生者哪怕犧牲自己的生命也要去做,是一種職業操守或者說是職責所在。比如消防員,武警戰士,軍人。他們就是危險時刻的逆行者。如果他們把自己的生命看的很重的話,我想就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事實上,我們的消防官兵,武警戰士和軍人做的都很棒,他們中有很多英雄就是用自己的生命換回了別人的生命,所以他們是我們最可愛的人和最值得尊敬的人。
人的生命是寶貴的,人一出生就賦予了社會屬性。如果一個人只考慮自己的感受,動輒就想輕生的人,我覺得是太自私了,沒有責任感。不管遇到什么情況,如果上對父母沒有盡到贍養之責,下對兒女沒有盡到養育義務就放棄自己的生命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一個人的一生都會經歷一些風雨,遇到爬坡過坎也在所難免,我們應該做到的是怎么改變而不是消極回避。你連死都不怕,還害怕活著的困難嗎?不管遇到什么,多大的困難都會找到解決的辦法。老百姓都有個口頭禪,好死不如賴活著。還是活著好。
這個世界很美好,特別是在我們國家,老百姓的福利待遇前所未有,社會給每個人人生出彩的機會,我們應該好好珍惜,好好生活,開拓自己的人生。最起碼不給社會增加負擔,不給別人添累贅,好好經營自己的生活。
愿每個人活出自己的精彩人生!
樓上的,無因管理的行為過程中,管理人由于故意或過錯導致對方財產,精神,身體受到特別大的傷害和損失,管理人要承擔部分責任。
不是無因管理,應屬道德范圍。因人的生命受到死亡威脅時,任何人都有施救的義務。
有能力施救他人而坐視不管,導致他人死亡的,甚至會觸犯刑法,這種案件并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