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會承擔法律責任嗎_受托人要付法律責任嗎?
特邀律師
1、“委托人要負什么責任”:
(1)受托人只要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你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么責任。
(2)只有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
2、“請問我成為他的書面委托人之后,如果官司敗訴,法院找不到我朋友執(zhí)行,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你不需要承擔因官司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不管官司是勝是贏,后果都由你朋友承擔。也就是說,官司勝了,你得不到好處;官司敗訴,你也不會承擔什么責任。
(2)但是,由于你是受托人,法院在執(zhí)行的時候,有可能會要求你提供你朋友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3、提示:授權委托書中寫“全權處理”的,并不代表你可以處理“一切事務”,在法律上,這樣授權不明的“全權處理”,視為一般權限的委托,你只有權代為起訴、出庭、參加庭審和質證等,但涉及到承認對方訴訟請求、放棄已方訴請、上訴等處分權時,你還是應請示你朋友、由他決定。
委托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么責任。
2、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guī)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
一、受托人(以下稱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委托人(以下稱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詳情請見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四條。
企業(yè)法人委托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