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銷案件規定_怎樣撤銷刑事案件?
特邀律師
撤案即撤銷刑事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經過偵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所立案件的偵查活動。
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那么就否定了原來的立案依據,也就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立案偵查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實,也就沒有必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在此追訴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如果行為人確實實施了犯罪,但遇到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罰,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六、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
從上面列舉的撤銷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經濟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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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已經偵查的案件,因法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對刑事案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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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發現,涉案的嫌疑人如果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符合其中任意一條,即可對涉案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按照規定,應當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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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法撤銷案件的依據。對立案偵查正在辦理的案件,履行撤銷案件的程序即可。
結語:撤銷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規定,二要履行相關程序。撤銷案件需要制作法律文書,此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在先呈報批準后,再制作完相應的撤銷案件文書后,即可完成案件撤銷工作。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銷的。且看前資深檢察官、現刑辯律師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經內部程序審批后展開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經過內部設置的法制科審批。
2.立案后,偵查人員會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和手段,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調取證據等方式搜集并裝訂相關證據材料。當有一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結合案件情況就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比如盜竊犯罪的數額是否達到2000元、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等情形時,根據當時的形勢需要先立案后處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銷?回答當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須撤銷。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經過偵查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標準的,會主動撤銷對該案件的立案;另一種是檢察機關監督撤案,在偵查后提請報捕時,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官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標準的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內部程序審查、決定后,可以通知撤銷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訴,其他回答已經有很多了,樊律師在此就不做贅述了。
5.不僅可以 撤銷案件,也可以監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因為這涉及到某些機關的考核,也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態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輕易監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監督撤案和監督立案對法律知識和水平要求比較高,甚至會涉及到調取證據、詢問證人等,建議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早點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避免錯過刑事辯護的黃金期,讓本不應該被追訴的人受到刑事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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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撤銷刑事案件,但僅限于撤回自訴案件,其他形式案件不能撤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3、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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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