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重罪處罰原則_應是數罪并罰還是擇一重罪處罰?
特邀律師
其實在刑法中,涉及不止一個罪名,且需要區分是“數罪并罰”還是“擇一重罪論處”的只有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剩余的,以數罪并罰為原則,以一罪處理為例外。(一罪處理:繼續犯、結果加重犯、復合行為犯、法條競合、結合犯、集合犯、連續犯、吸收犯以及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是擇一重罪論處,例外是數罪并罰。(數罪并罰的情形只有一個,即“出口退稅罪+逃稅罪”,刑法第204條第2款)
牽連犯的原則也是擇一重罪論處,例外是數罪并罰。
牽連犯數罪并罰的常見情形:
①有組織犯罪——a.恐怖組織:《刑法》第120條第2款、b.黑社會:《刑法》第294條第3款
②國家工作人員犯罪——a.挪用公款:《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b.受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當數罪并罰(徇私枉法罪除外)
③制造保險事故犯罪——《刑法》第198條第2款
從一重罪處罰通常出現在刑法理論對于想象競合的處理中。是理論上的概念想象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法益的情形,如甲開槍射殺乙,子彈穿透乙又打碎了珍貴文物一個。甲的行為同時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過失)毀壞文物罪。但是甲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該行為不能被重復評價兩次,所以只按較重的那個(故意殺人罪)實施處罰。 擇一重罪處罰是按照該罪犯所犯罪情節,應判處的刑罰的法定刑來選擇,如果相同,則一般從該罪犯所犯罪的目的、情節,通常以該罪犯最直接的一個罪名來懲處.。
總的來說像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那是一般原則,而實行數罪并罰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則必須以法律(包括具有參照效力的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為準。
當然,在一罪論處的情況下,又有一般與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擇一重罪處罰,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論處,而無需司法上的選擇。我們先來看看數罪并罰與擇一重罪處罰的含義分別是什么: 數罪并罰:不同的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 擇一重罪處罰:同一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 那么,什么情況下該用數罪并罰,什么情況下該用擇一重罪處罰呢? 數罪并罰:犯的罪按刑法量刑是無期徒刑以下的; 擇一重罪處罰:有一罪行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