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要求幾人以上_證人要幾個人以上?
特邀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數量,兩三個證人即可,要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及法官的質詢。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幾個人證明。一般的證人,需要有兩人以上,且證言相互印證的,證明效力比較強。
2、僅有證人,不足以排除犯罪的嫌疑。也就是說,即使有證人,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的,也可以判定為有罪。
3、是否有犯罪行為,全部由公安機關負責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法律上則推定為無罪。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沒有責任提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法律上并沒有要求出庭的證人必須是兩人以上,即使是一個證人也可出庭作證。 實踐中,當事人一方總是盡量提供兩個以上的與當事人無利害的證人,以印證案件事實。因為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一方所舉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其主張。在沒有其它證據印證的情形下,如只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很難讓人相信證人證詞的真實性。 法律上對證人的規定是:任何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而且必須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否則將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對知情人的規定是:如實將知道的情況陳述清楚,不得夸大事實,也不能隱瞞情節。 關于證人的要求,可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辦理程序》 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零六條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并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證人證言證明同一個問題,最少還是3個以上證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
最有效的證人證詞應該是:證人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基本條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特殊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證人證詞也可參考)、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兩人以上有效證人(在只有一個有效證人的情況下,如果其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與證人證詞相互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物證連的話,也可采用)。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