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有_哪些案件適用于先予執行?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法》脫胎于《民事訴訟法》,條文篇幅遠少于《民事訴訟法》,很多程序性規定都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同時《行政訴訟法》也有不少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不同,因此,行政訴訟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但不能都適用。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在審理和判決、執行、涉外行政訴訟等3章,包括回避、財產保全、調解、審理前的準備程序、開庭審理程序、判決與裁定、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涉外行政訴訟等方面并未作出詳盡規定,因而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五)銀行卡糾紛;(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三)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行政實體法中的日有工作日和自然日之分,行政訴訟法中的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是指自然日。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其中注意“勞動爭議”,其沒有獨立的訴訟法規定,也是用《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具體說就是這一法律對什么事,對什么人,在什么時間、空間范圍內適用。 對事的效力 對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的審理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首先從主體上,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爭議,也就是說,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適用民事訴訟法。其次,從訴訟標的上,是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謂財產關系是指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所謂人身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有密切關系的社會關系。根據上述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概括為:
①由民法、婚姻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案件。如財產權益糾紛、債務糾紛、婚姻糾紛、繼承糾紛等。
②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社會關系所產生的經濟糾紛,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的經濟案件。
③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④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案件。這主要指的是按特別程序審理的那幾種案件。 對人的效力 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于解決哪些人之間發生的案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人,無論是中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的企業、組織,都必須遵循我國的民事訴訟法。 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空間范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訴訟,都適用本法。這就是說,基于國家主權,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在我國的一切領域內發生效力。所謂一切領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以及領土延伸的范圍。 時間效力 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的有效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1年4月9日通過,并予公布,同時該法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而,《民事訴訟法》從1991年4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