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中不能申請行政復議_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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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技術上,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確定方式主要有三種: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
我國屬于混合式,也就是概括式和混合式混合使用
否定列舉的受案范圍(也就是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國務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以外的其他文件
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但是注意,有權制定規章的機關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為申請行政復議對象的,需要注意這一點
補充:
1、自然資源類,如行政區劃勘定、調整、征收,只能向國務院、省級政府復議,不可以訴訟。
2、有些行政行為復議具有終局性,就是訴訟和復議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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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下列情形不屬于公安行政復議范圍:? (一)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二)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三)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鑒定結論等不服的;? (四)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中,一并申請審查范圍的有: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