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居間協議?
特邀律師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
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托人受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支付報酬的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使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三)、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責。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四)、居間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指的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居間合同的特征如下: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擴展資料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就是居間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是針對于買方,賣方,和中介方,三方約束的一個文本式合同.內容大致和<房產地買賣合同差不多的.用于付定金的時候用
居間協議:也叫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常說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務合同。房屋中介就是典型。三方:居間人、委托人、第三人居間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向委托人報告或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服務,委托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合同與其無關。就是起個居中斡旋傳達委托人與第三人意思,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人促成合同達成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自行承擔。委托人是接受居間人所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人,當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時但為此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所以,居間合同中當事人主要是委托人和居間人,雙方權利義務:
1、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并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時按約定支付報酬。合同未成立時,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