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過不給轉正要勸退_試用期已過公司還不給轉正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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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試用期的時候企業方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的時候已經形成了正式勞動關系,既然存在正式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在其試用期沒有繳納社保,并且試用期過了企業方不同意給員工轉正,不轉正意味著兩種結果,一種是員工的能力不能勝任該崗位的任職資格標準,但企業方又想留用,說白了就是不愿意給你轉正后的待遇。如果是這種問題的話,那就要員工個人考慮清楚是否要在這樣的企業繼續工作下去。畢竟現在工作機會并不是很容易;
第二種就是試用期沒有轉正,意味著員工需要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只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員工個人。并且明確告知不能勝任的原因,勞動股演習就可以解除。那么這種情況的話就好辦了,員工只需要在離職的時候,明確和企業方提出要求繳納試用期期間的社保,或者和企業方進行協商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只需要留存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訟。注意沒有繳納社保的問題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的,一般這樣的問題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他們只會去核實事實,然后對企業方予以處罰和要求改正,但最終結果還會去仲裁。所以直接去仲裁委員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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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滿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代表試用期合格。即使有證據,也不能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作為一名HR,經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辭退試用期不合格員工。
其中有一個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經營效益好,單位計劃擴建一條產線,于是人事部門到專科院校組織招聘。前后一共招了23名大學生,大多是五年制大專。
學生們還有一年才畢業,單位只能以實習的名義接收,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很快分配到各個工序。
兩個月的試用期里,大部分學生都是非常出色,但是也有個別表現很差,要么工作時打瞌睡,要么借口上廁所一去不歸。最終認定,這些人員不符合崗位需求,建議辭退。
辭退的手續很簡單,人事挨個通知相關人員過來辦理,填個單子,退證還押金,處理完即可走人,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為他們是以實習的身份進來的,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所謂的離職不過是走個流程、辦個交接,現實就是這么殘酷。
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對職工來說,是一個保障,但效果并不如想象那么好。
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會在試用期與職工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很少主動辭退職工,即使不滿意,也會采用拖字訣,讓你主動離職。
個別單位找漏洞,拒絕簽訂勞務協議。
有些用人單位“店大欺客”,口頭通知職工辦理入職,但拒絕簽訂試用期勞務合同,原因巧妙避開了勞動法的規定事項。
用人單位委托勞務公司招聘職工,撇開了直接聘用關系,職工等同于“外派”性質,對于勞動者非常不利的,一旦職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隨時一腳踢開。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還是很常見的。作為求職人員,為了切實保障自己的利益,務必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論用人單位怎么想,一旦簽訂了勞務協議,就只能按照勞動協議辦事。這時,用人單位認為你不合適,想辭退你,要么給予明確的證據,要么按照勞動法賠償,即使單位故意找茬,也是試用期之后的事情了。
同時,你在試用期內發現單位不適合自己或者單位有辭退你的想法,完全可以騎驢找馬,當找到適宜的崗位時,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歡迎關注交流。
首先可以確定的說,做法肯定不合理,但要注意并讓這個形成事實,否則員工也沒辦法。
先不說其他,如果公司要求員工以各人員原因離職,是否合法?
這個主要看是否形成事實,一般情況下,員工如果自己寫了辭職申請,并且寫明是個人原因,那么是會按照個人辭職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公司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的。
有的人會說,這明明是公司強迫我寫的!可是,實際案例中,沒有幾個員工能證明是公司強迫的,基本不可能!而且從法律角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簽字是要負責的。
所以,千萬不要按要求以個人原因離職,當然,除非你不需要公司的經濟補償金。
再說說試用期3個月,公司沒給轉正,到了4個半月,才告知試用期不合格!
按照《勞動合同法》,試用期一家企業和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而且不能延長。試用期預定的3個月,那么合同期至少三年以上。
過了試用期就是非試用期,并沒有轉正一說,更不需要公司批準轉正。當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合法辭退員工。
試用期3個月,你已經上來4個半月了,那么已經過了試用期了,公司不得以試用期沒通過為由辭退你。這也就是為什么公司要讓你以個人原因離職的原因,因為公司不想支付賠償金。
這種情況該怎么做,能拿到賠償嗎?
毫不猶豫肯定不能以為個人原因離職,除非公司愿意補償你。正常來說這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應該支付2倍的賠償金,那么就是0.5個月工資*2=1個月的工資。不過,如果和公司協商能支付0.5個月的工資也都可以接受了。
因為為了這一點去申請勞動仲裁也不值得。如果非要申請勞動仲裁,那么準備好勞動合同、工資記錄、公司辭退的證據即可。但看這樣子,公司肯定不會主動辭退你了,所以你該怎么上班還是得怎么上班,不要主動辭職,除非協商達成一致。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關注打聽生活,遇到勞動爭議可以直接私信解答!
首先要看你的合同期限,如果你簽訂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你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到試用期為三個月,那到試用期止,應當進行轉正。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是: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在與您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作為當事人還要看好,單位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這是你獲得權益的保障。
同時還要注意只要是建立了勞動關系,不管是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都應為您繳納社保。
如果公司沒有做到以上幾條,大膽與他們對簿公堂,敗的只會是他們。
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辭退你,必須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
如果單位無故辭退你,是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
試用期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
……
就單獨這個問題來說,用人單位如果要辭退員工,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就會涉及到經濟補償,一旦操作不當就會給后續管理工作造成被動,影響在職人員的工作狀態。
如果我們計劃用這一條來實施員工的合同的解除,需要擬定一個轉正的標準,并且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告知員工,這樣我們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會牽扯到違法解除的問題。
所以,如果你入職時,HR或部門領導明確給予了KPI考核指標,且你確實未達到該指標,企業有權利在試用期結束后中止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KPI,也無法證明你確實不勝任該工作,那么,需要支付一個月的薪資酬勞,作為解約的賠償金。
首先辭退你的原因你知道嗎?是考核不合格還是另有原因?撤銷崗位是整個公司都沒有這個崗位了還是單獨辭退你的?這個辭退必須得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是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合法的,那么法律支持的只有半個月。 而且你們約定的這個試用期是否合理也不一定,勞動合同簽了幾年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