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證據不足賠償_因證據不足錯誤刑事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特邀律師
您好!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么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么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一個字‘’能‘’!
依我之見:國家司法機關確認你無罪,錯誤刑事拘留羈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賠償是必須的‘’。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司法因辦理刑事案件對公民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如同案例所述‘’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經調查證明無罪‘’,即辦案機關先行對該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是采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羈押于看守所的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國家又通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只能針對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丶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兩個確實‘’的證據標準,這就意味著著偵查機關當初對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辦案中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錯誤的應予國家賠償。
而國家對于因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給予國家賠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的具體體現,也是‘’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法治原則的體現。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你真的沒有犯罪,被刑事拘留了,可以要求相應的國家賠償
以下兩種情況囊括了大多數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情形:
第一種情況,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會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機關。
第二種情況,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并將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機關。
這兩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收到退回來的卷宗材料后,有兩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是撤銷案件,即人們常說的銷案。
第二種,是取保候審。
為什么要取保候審呢?
取保候審的原因是公安機關認為雖然現有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是公安機關還是沒有放棄,希望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完善相關的證據鏈條,以達到定罪的條件。
這種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達到一年;一年期滿,沒有實質性的發現,公安機關就必須無條件的解除取保候審。
這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補救期為一年。
首先要搞清,人釋放出來,是不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如是,則案件根本還沒有結束;如果確實是案件撤銷了,原則上,刑事拘留是沒有賠償的;在特定情形下,如果是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賠償。事實上,現在辦案,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幾乎為零。
法條鏈接:《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