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是什么_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特邀律師
各國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圍內禁止血親結婚。因為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優(yōu)良的后代;過去的醫(yī)學研究,已經發(fā)現(xiàn)了很多不宜結婚的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不斷發(fā)現(xiàn)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故《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什么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只規(guī)定為“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guī)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1)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的麻風病、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p>
(3)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前不能結婚。
(4)生殖器官發(fā)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5)嚴重的遺傳性疾?。ㄈ缂【o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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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怎么說了?應該是是始于顏值,終于三觀吧。這是一個漫長而又痛苦折磨人的過程。老話常說門當戶對,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物質經濟基礎才能決定上層建筑。愛情感情都要用心營造浪漫氛圍的,而浪漫的本身是你一定要有多余的金錢來浪費的。因為一無所有的感情是最廉價的,沒有人會珍惜的。
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條件:未到法定婚齡的;受脅迫,不是自愿結婚的;已經有配偶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