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房子出嫁女能不能繼承_女孩不能繼承家里的土地嗎?
特邀律師
農村女兒嫁出戶口也遷出她有權繼承父親的房子嗎?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繼承權不受戶口性質和所在地限制,只受身份的限制,女兒出嫁與法,或者戶口遷出與否,都不影響其享有的繼承權,也不論城市還是農村。
公民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和協議,剛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父母和孩子之間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依法互相享有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也就是對于父母留下的財產女孩子和男孩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權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開始擁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才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女兒為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在農村留下的房子,女兒有權繼承。
但是,前提是父親在農村留下的房屋必須是合法財產,即不存在產權糾紛,經過正常審批后依法建設的農村住宅,如果是違章建筑或者非法建設,本身就在強拆范圍之內,不存在繼承問題,但可以繼承拆除后的建筑材料。根據地隨房走的宅基地政策,女兒結婚外遷,繼承父母的房產后,依法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因為女兒戶口已經遷出,所以對于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長期而不是永久。繼承過來的房屋不準翻建,只可維護維修,待房屋倒塌無法繼承使用后,村集體將收回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父母只有一個女兒,那父親留下的房子完全由該女兒繼承。如果這女兒有其他兄弟姊妹,那么該房產要與其他兄弟姊妹平分。不過,在農村女兒一般不回娘家參與房產繼承,多由在農村 男孩繼承房產,這屬于女孩自行放棄繼承權。如果沒有男孩,女兒才成為房產的繼承者。
按照法律規定,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謀取財產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或者在被繼承人生前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了為多得財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些行為都會喪失繼承權。
所以,女兒繼承父母房產的前提是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如果生不養死不葬,是沒有權力繼承父親遺留的房產的。
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個人。大女兒已經出嫁,如果已經不是本集體成員,已經不具備繼承宅基地資格。小女兒還是本集體成員,具有繼承宅基地資格。如果有一天,小女兒也已不是本集體成員,同樣喪失繼承宅基地資格。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兩個女兒都有繼承權。
如果小女兒要求男到女家落戶。將來結婚后,男方有權將戶口落入本集體,並有權享受本集體組織的一切權力。包括宅基地的繼承權。
不管女兒是否出嫁,只要和父母沒有斷絕關系,并且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沒有虐待老人很嚴重,女兒就有父母的繼承權。
首先要看父母是否立下了遺囑,如果立下遺囑那么法律尊重人的意愿,按照遺囑處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出嫁的女兒也是遺產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不是看女兒是否出嫁,而是看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有沒有被剝奪繼承權。
僅從從法律上,出嫁的女兒是有繼承權的,不過擱我們那農村,財產基本由兒子繼承,畢竟父母的養老都是兒子承當的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可以繼承的只是父母房屋的所有權,這一點,必須明確。所以,出嫁的女兒是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里,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閨女出嫁以后,就屬于外人了。其實,這是封建思想在作怪。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在繼承父母遺產方面的權利是均等的。所以,出嫁女也是能夠繼承父母在農村房屋所有權,只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具體的情況,要分別來對待。
娘家沒有兄弟姐妹的
有的出嫁女在家里是獨生子女,娘家沒有兄弟姐妹,像這種情況,父母在農村的房屋理所當然由女兒繼承,沒有到期的承包地的經營權也會由女兒接手經營。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父母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變相由女兒繼承。
娘家有兄弟姐妹的
過去農村,一般的家庭都不止一個子女,像這種情況,父母的遺產就會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作為父母的女兒,和兒子一樣享有繼承權。我國的繼承法當中具體的規定提到,如果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是處于法律上面所規定的同一個位置,那么遺產的分配是要平等分配的。兒子和女兒都屬于同一個位置的合法繼承人,所以對于父母的 房屋的繼承使用方面,女兒和兒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
如果出嫁女沒有盡到相關的贍養父母的義務而遺棄了父母,或者是有嚴重虐待父母的行為,就失去相應的繼承權
農村有很多不孝順現象,街坊鄰居提起來都會指著脊梁骨說,某某人的閨女是個生分崽子。也就是說,有的做女兒的在平日里,父母在世的時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或者是父母在世的時候,曾經虐待老人而被兄弟姐妹們譴責,相互間互不登門。等到父母去世后,又要繼承遺產。像這種情況,就失去了她的繼承權,是無權繼承父母在農村遺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我們作為子女的無論什么情況下,都應盡到贍養義務,這是做人最起碼的要求。只有對得起良心,在父母百年之后,才能夠心安理得地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
在我國,男女平等享有相等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對于婦女,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于繼承方面的問題,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出嫁女能否分割、得到父母遺留的宅基地,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有以下二種情形: (一)宅基地登記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父母遺留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出嫁女可以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主張遺產繼承,從而得到父母遺留的部分房產。該出嫁女得到了部分房產,從而也就得到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遇到了國家征地拆遷,該出嫁女可以和她的兄弟一起分享拆遷利益。(二)宅基地登記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父母遺留的,而是該出嫁女的兄弟建造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出嫁女不能分割、得到宅基地。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遺產,該出嫁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留的宅基地; 2、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滅失,沒有遺產可以繼承; 3、如果該出嫁女嫁到了外村,她就喪失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不具備獲得宅基地的資格。即使該出嫁女嫁到本村,由于她在男方家庭有宅基地,也不能再要求分割父母遺留的宅基地。農村已經出嫁的女兒,可以獲得拆遷款,父母遺產部分分配的權利嗎?
答: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農村很多女子出嫁之后,戶口都會從娘家遷到婆家,這樣戶口不在娘家,拆遷的時候就沒有她的份,所以是不能獲得拆遷款的。如果出嫁的女兒戶口在娘家,拆遷款按人頭分配的話,出嫁的女兒是可以獲得拆遷款的。
在農村人的思想觀念里,女兒出嫁就成了外人,兒子才是自己人,所以農村的風俗就是父母遺產有兒子繼承,而女兒是沒有權利繼承父母遺產的,除非自己的兄弟愿意給你分一部分,否則出嫁的女兒是無法繼承父母遺產的。
雖然說男女平等,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農村人認為只有兒子才能繼承父母遺產,如果女兒回來分遺產,就會被人戳脊梁骨,認為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評論。
農村的女兒出嫁戶口沒遷出,有權續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權嗎?
說真的,這個問答問的很有水平!給題主贊一個。
在農村確實有出嫁女沒有遷出戶口的。
一句老話說: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其實是十分荒謬和可笑的。血濃于水的道理我想大家都懂,打斷骨頭連著筋啊。再怎么說也是自己親生的閨女不是?
一直以來,大家都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說的是姑娘嫁出去了就和娘家沒有什么關系了,逢年過節的回來看看自己父母就行了。其實不是這樣子的。
這些年,我們國家一直強調婦女在社會中的作用,可以說女人也能頂半邊天,所言非虛。我們可以看到,在社會發展中,女性也餓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按照國家的政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那行是一樣的,一樣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樣的應該得到尊重和支持。
國家出臺的土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農村婦女在劃分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是的權益和男性一樣。不管是結婚或者離婚,一樣的享有同等的權利。
那么回到本題,農村的女兒出嫁戶口沒遷出,有權續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權嗎?我的回答是,有的。
細分這個問答的關鍵詞,農村,女兒,出嫁,戶口未遷出,繼承,父母,土地承包權。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戶口未遷出!
也就是說這個女兒還是本村的農村戶口。那么就有權利繼承自己父母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權,可以從自己父母承包的土地上獲得收益。如果自己的父母沒有兒子,還是可以獨享收益的,如果有兒子,可以平分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
鑒于國家法律為前提,其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組織不能以其嫁出去 的原因而收回人家父母承包的土地,這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腳的,不管是什么理由。
還有一種情況很現實,就是如果這個婦女子出嫁后,在婆家一方也分到了土地怎么處理?這個和本題無關,在婆家的土地這位女性可以繼續經營。自己父母的土地照樣繼承。請看清是自己父母的土地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