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咨詢律師_婚前協議怎么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如果你的對象要求婚前財產公征,你怎么看?關于這個問題,象現在社會搞婚前財產公征的事情也有不少,但是大多數人還是沒有搞財產公征,婚前搞財產公征對夫妻的感情還是有很大的影響的,按照傳統,結了婚就是一家人,還分你的,我的,我人都給你了,這一輩子都要跟你一起生活,給你生兒育女,把這個家庭發展壯大,你怎么婚前有點財產就沒有我的分呢,我以后要為這個家庭一切都要做貢獻的,現在好多女孩在跟你結婚之前耍求要有房,有車,有存款,沒有這些條件,人家不嫁給你,你討不到老婆,搞婚前財產公征,人家不同意,你有什么意義嗎,還是要好好商量的。
照理說,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兩個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就互相有繼承權,不管遺產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來給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
回到本題。男方婚前房產,結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雙方沒有子女,那么原則上女方與男方父母均分遺產,如果有子女,則子女同樣要參與繼承,原則上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分。
女方有權利分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結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輩子費事把力地掙了套房子,特意買在兒子婚前,覺得就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了,離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萬算算不過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會先來,一旦意外先來,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婚齡長、有了子女倒也沒啥,婚齡短的,作為白發人,是真不甘心吶。
所以應當提前規劃。比如,可以早立遺囑,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產可以定向繼承;還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遺囑定向傳承給兒子;也可以把房子寫在老人和孩子雙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額少,遺產份額也就相應少;還可以把買房子的錢,算成借款,遺產繼承也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再繼承。等等,您和財富安全之間,只差了一位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離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
應該有原配活著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離世后,財產均有所有子兒,平均合理分攤繼承,如有遺囑的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屬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著的一方繼承一半,另一半有雙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總之一切根據繼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攤繼承,不當請指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可見,只要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是合法的,切實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那么此時男女雙方是有權利基于財產等問題簽訂婚前協議書,而該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另外,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在協議內容中一般包含有以下這8點要素: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雙方對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3、雙方對婚后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
4、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5、夫妻的忠誠義務;
6、一方的過錯責任;
7、協議的生效條件;
8、雙方簽字并注明簽署日期。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謝謝。
謝邀請。按照中國人民的傳統思維習慣來看,肯定會有影響,這樣會給對方一種“你有留一手"的感覺,會產生信任危機,心里總是不踏實不舒服。其實,既然結婚了,就是一家人,就要有過一輩子的打算和做法,成天象防賊一樣地防著對方那日子還怎么過呀?另外,婚前財產本身就屬于你自己的,即使是嫁入豪門了,人家也不會無緣無故地帶走本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吧?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