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房子必須過戶嗎_人死后房產證用過戶嗎?
特邀律師
可以直接到國土資源局申請遺產繼承,去之前先打電話質詢當地國土局需要準備什么證件和材料,備齊然后申請遞件便可。
您好!
建議盡快過戶。
一定要避免兩個認知上的誤區:
- 夫妻的房子,一方去世了,房子就自然歸在世一方了。
- 即便不過戶也不影響現在什么,到時候再說也來得及。
以上是常見的老百姓的認為——全是錯誤的。
我們舉個簡單例子,不做任何發生意外的假設:
家庭結構特別簡單,夫妻、獨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雙方的父母均已過世。
兩人想著,未來夫妻倆的房子,肯定是兒子的。而且從法定繼承角度,也不會存在其他繼承人。
假設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沒過戶。未來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說,這時候房子應該全是兒子的了吧?所以,不過戶也沒事?
兒子結婚生子,兒子的孩子又結婚生子……一直延續,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沒什么問題。
問題來了:這套房子到底算是誰的?可以很明確的告訴題主——房子誰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擁有的,僅僅是可以繼承的權利,而沒有房產的產權。
這時候,假如有人想賣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臨拆遷了……沒有人能辦,沒有人能繼續享受收益。
這只是個假想中的簡單的不能再簡單的例子。還沒有考慮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發意外去世了,他的繼承份額怎么處理?萬一孩子不孝順怎么辦?萬一夫妻一方去世時父母還在世怎么辦?等等。
回到題主的問題,以下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先說說上面兩個錯誤認知
- 先說說不過戶的結果是什么。如果不過戶,直接結果是屬于去世方的那一部分份額,始終是“空”的,相當于房子中一部分是“沒主”的。沒主的房子,沒有任何人有權利進行任何處置。
- 大家可能會有這樣的認知:空著就空著,我就住著,我處置不了,別人也動不了。其實這種觀點特別錯誤。這恰恰就是不及時過戶可能會產生的后果——未來,從理論上,這套房子可能被很多人、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凡有誰想著要分割,就必然引起一場不小的糾紛。更關鍵的是,想分割的人,基本是一定可以分走的。這就是拖延的后果。
所以,別拖延、盡快辦理繼承手續,才是避免今后麻煩的最好選擇——提前把房子的產權人定下來,大家都安心。
怎么辦理過戶?
1.確定繼承人。
開篇即提到:不會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這是因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繼承人。
按照《民法典》(現行《繼承法》)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人具有同等繼承權。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就不可能自然歸屬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無非是兩種結果:一種結果是大家商量好了、達成一致;一種結果就是大家談不好,引起糾紛了。這時候,就會涉及到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
2.繼承方式。
根據繼承人之間的協商結果,目前同行的辦理方式分為兩種:
- 一種是繼承權公證。適用于無爭議的情況。先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書》。具體要求這里不贅述了,可以翻閱本人之前的有關文章,或者直接去當地公證處問一下就全清楚了。
- 一種是訴訟。適用于有爭議的情況。去法院立案,經過訴訟,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還有兩種小眾化的辦理繼承的方式,簡單提及一下:
- 一種是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適用于無爭議情況),繞過公證處(可以少繳納公證費)。這個看地方,全國不普適。
- 一種是通過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適用于有爭議情況),調解成功的,拿到《調解書》,再去法院辦理一個《民事裁定書》,再去拿著裁定書過戶。
3.辦理過戶登記。
這一步相對簡單。
有了上述憑證(公證書、或判決書),繼承人去辦理即可,把房產證變更為繼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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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還未過戶,當事人去世了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若房屋所有權人去世,由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要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后,買方和法定繼承人在進行交易,進而完成過戶手續。
辦理方法及步驟:
房屋法定繼承人
房主的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好,選定其中的A為房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然后一起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后按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實,確認無誤后對所有法定繼承人逐一問訊筆錄,記錄在案。
出具公證書
公證部門工作人員依據調查、筆錄、材料等確認該房產其他法定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由A繼承房產等屬實后依法出具繼承房產公證書,同意A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把房屋所有權轉移到A名下;
新的房主出來了
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后,認真核實材料真偽,確認無誤后受理房產繼承變更,7個工作日后審批出證,下發以A為房產所有權人的新的房權證;
買方和新房主交易過戶
買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門按買賣的程序辦理過戶交易,核準后繳納相關稅費,進入審批程序,7個工作日后審批出證,下發以買方為所有權人的新的房權證。
2、發票丟失,但是房產證還沒有辦?
首先要和當地稅務機關聯系,看是否有相關政策規定,如果有先例,可以依照之前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首先,對于已經遺失的發票,建議到稅務部門申請作廢,并注明房屋地址、購房者姓名和發票號碼等相關要件。
其次,如果購房發票是開發商開具的,可以到開發商處把電子票記錄調出來重新打印,或者把發票存根聯復印,寫上“此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打印件或復印件加蓋該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即可作為抵扣憑證,購房者可帶著購房證據前往房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可以,不過如果要是拆遷的話,你們要賠償款的時候還是要過戶的。。
您好!繼承和過戶是兩件事兒。繼承權確定下來之后,只有辦理房產過戶,才能算真正擁有產權。
第一,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差別
下面簡單說一下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內容:
繼承權:包括繼承權的接受、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等權利,一般情況下不包括最為重要的處分權利。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物品的權利。
簡單來說,繼承權屬于準物權,如果繼承人僅擁有繼承權,是不能對可繼承財產進行處置的;僅在獲得了財產的所有權后(也就是對房產進行過戶以后)才能對財產進行處置。這就是繼承后“房產過戶“意義
第二,如何過戶?
從第一部分可知,繼承是“確認繼承權”的過程;而過戶是“確認所有權”的過程。兩部分合起來才是完整的繼承手續。
針對“過戶”這個步驟,通常辦理機構為不動產交易中心。
費用方面,繼承過戶是不需要繳納稅費、也就只需要百元左右的工本費。
手續方面,
1、憑《繼承權公證書》過戶;
2、憑《法院判決書》過戶;
3、如果公證書和判決書都沒有,那么也可以嘗試在不動產交易大廳直接完成“確認繼承權+確認所有權”兩個步驟。
2017年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也就是說繼承過戶不會強制進行公證。在對財產分配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需要所有繼承人(包括在世的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開具材料(材料清單見下表),一起至不動產交易中心確認分配方式。
只是這種辦理方式與在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差別不大,反而對材料、繼承人到場要求更加嚴格。沒有實際解決問題,所以目前這種方式的普及程度并不理想。條件允許的家庭可以嘗試。
最后一點提醒:繼承完成的標志為房產過戶,一旦有親屬過世,就意味繼承開始;一旦繼承開始,就要盡快完成繼承過戶手續。防止財產外流、或因涉及更多繼承人而導致繼承手續變繁瑣。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對死者房產過戶時間是沒有具體要求的,如果死者有遺囑就很簡單,如果沒有,其名下房產由其配偶,子女繼承,如果出售這套房子,必須先將產權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再辦理其他出售。辦理繼承需要:材料:死者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產權證,死亡證明,當地戶籍部門出具相關親子證明(證明老人配偶,子女,名字,現況),遺囑(沒遺囑需要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簽字放棄)繼承人的身份證(只辦一個繼承人的產權,如需其他人共有,就由共有人提供身份證就可以了)步驟:1當地底房管局提取該房屋檔案。2到當地房產過戶窗口辦理繼承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