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什么_什么是自治區?
特邀律師
民族自治機關:
1、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相應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2、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3、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5、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擴展資料:民族自治機關是指在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相應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并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區和省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是:
1、級別相同都屬于省部級。
2、都屬于中央直接管轄。
不同之處:
1、自治區享有更多的區域管理權限。如:民族教育、宗教事務等。
2、自治區還享有區域法律制定權。而省級政府只有地方規章的制定權
我國省級民族自治有5個,分別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內蒙古自治區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是什么的自治?民族區域自治的定義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
自治區和省在行政級別上是同級,但是,在處理民族事務方面有特殊規定,依據特殊規定。如:自治區的立法工作,有自治區單行條例,僅在自治區內施行。
我國現行民族自治制度分三級設置。(1)自治區相當于省級行政單位,(2)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區與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3)自治縣相當于縣級行政單位。
根據憲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