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是敗訴嗎_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敗訴的區別?
特邀律師
駁回有新的證據可推翻前判決。駁回可考慮法律程序上錯誤,證據不足,從新收集證據,上訴,再審,或抗訴。
既有"行政訴訟法"的存在,有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應該依法開庭審理、公正判決。這才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符的實質,不然,法律是個擺設、騙局,損害尊嚴的利劍!
一、主體不同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二、過程不同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并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三、特點不同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一審被法院駁回訴請,可以繼續上訴。
二審被法院駁回訴請,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被檢察院告知不予抗訴后,只能申訴。
所以,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誤,即便訴請被駁回,也可以按照以上程序實現司法救濟。
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處理決定,從字面上看二者相似,實則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駁回起訴是處理的程序性事項,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的實體性事項。在一般情況下,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在不應該受理而受理案件以后,法院做出的程序性處理。簡單點說,對于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首先應該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以后就應該駁回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對應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以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在實體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駁回起訴應該用裁定的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要用判決的方式。體現在實踐中,駁回起訴法院出具的是民事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法院出具的是民事判決書。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比較簡單,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內容較多,依據是民法實體法。
第三,駁回起訴民事案件的上訴期是10天,駁回訴訟請求民事案件的上訴期是15天。通常情況下,裁定書是不允許上訴的,但是法律規定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綜上,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在適用適用條件,法律依據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后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后才確認其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