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寫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_夫妻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協議是一種合同行為,當事人之間(包括夫妻,兄弟,或其它關系人)依法建立,體現了當事人直實意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與社會公稱良俗而成就的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間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夫妻間責任義務的分擔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夫妻關系的解除與變更須按婚姻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用協議解除婚姻關系是無效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夫妻兩個人寫的協議書,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這份協議書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當時沒有離婚,在以后實際辦理離婚訴訟中,這份離婚協議書就沒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是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的。關于協議的效力,只要滿足一般民法上的要求就可以。比如雙方都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被脅迫,自愿簽訂該協議,且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和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合同法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體現,沒有在脅迫或欺騙前提簽署,協議內容本身不違法,這樣想的協議就是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
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之間達成共識,且兩個人都簽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有一方不認,另一方可以持協議書到法院起訴。
夫妻之間寫的協議書和保證書要看具體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凈身出戶并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并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