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的義務有關法規_開發商交房時都有哪些義務?
特邀律師
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之前是誰建誰管,現在提倡前期物業管理要進行招投標。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沒有義務代管物業,但應該按法律法規把相關的物業配套交付到位。
謝邀!業主向開發商購買房屋,開發商都必須有五年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開發商對所售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有時房屋的質量問題在竣工驗收時可能暫時未被發現,但在業主使用過程中就有可能暴露出來,如屋頂漏水、墻體漏水、墻皮脫落、地面開裂、空鼓、起砂、管道漏水和堵塞等質量問題等承擔保修責任(由于業主裝修更改房屋結構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保修期結束后的房屋維修則由房屋維修基金(開發商和業主均按規定比例交納了維修基金存入維修基金專用賬戶)開支(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維修基金的使用需業主大會雙超2/3通過)。
購房者要注意開發商交房時應盡四大義務!
一、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房屋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是開發商的一大義務。若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購房者亦有權解除合同。
二、向購房者出示合格驗收文件的證明的義務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書一證一表”齊全是樓房質量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權威認可的標記,是發展商交樓的必要條件。“三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一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若不出示,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且開發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開發商需要向購房者出示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義務
對于期房來說,實際交房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往往會有所誤差,此時,開發商就有向購房者出示房屋實測面積數據的義務。若確實存在誤差面積,則需要購房者與開發商協議決定,而且具體的物業費用也需要按照實測面積收取。
四、開發商需辦理入住手續并配合購房者查驗、接收房屋的義務
開發商應通知購房者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并配合購房者及相關人員查驗、接收房屋。若查驗出現任何問題,開發商應請購房者填寫《返修單》,并組織相關人員返修,并將返修結果通知購房者。
買房需謹慎,收房更要細心,注意收房時開放商應盡義務,為購房大事畫上圓滿的句號。
有房屋質量保證金,請參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7〕138號)以及地方政策性文件。
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房屋建造價格在建筑行內是透明的,建筑公司通常是以被壓低的價格來建造房屋,因此這里沒有秘密也就無需查驗。現在政府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限定房屋銷售價格來約束開發商。
開發商的告知義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為開發商設定了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說明義務。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履行如下義務: 出示"五證"的義務:購房者有權查看開發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相關的資質證書,以確定開發商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和相關的資質級別;購房者有權審查開發商所開發項目的合法手續及有關的法律文件,即要求開發商出示所建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預)售許可證,即是否"五證"齊備。如果是現房,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大產權證以代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只有取得銷(預)售許可證后方能進行銷售。 明示有關法規和合同文本的義務: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向購房者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如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告知義務: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該商品房已為開發商設定了抵押,購房者有權知悉其真實情況,開發商應如實告知購房者。如開發商未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對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由于商品房買賣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購房者有權要求提供規格合同文本的開發商就合同的內容作具體的解釋,對不明確的部分加以明確,對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加以說明。否則一旦因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據法律規定,將作出有利于購房者的解釋。 規劃設計變更的通知義務:如果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發生了規劃設計變更,且將導致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如實告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作出是否退房的選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實際交房是否與樣板房一致的說明義務:如果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設置了樣板房的,開發商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房屋應與樣板房一致。對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已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關于延期交房事實的告知義務: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延期交房事實的,開發商應當及時、如實的告知購房者。否則開發商將面臨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交房時的附隨義務:交房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明示業主臨時公約的義務:開發商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業主臨時公約向購房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