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5萬判刑_欠信用卡二十多萬,法務表示判刑5年,是真的嗎?
特邀律師
信用卡欠款20萬還不上就一定判刑坐牢?估計大家是被信用卡逾期金額超過5萬可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給嚇到了。
實際上這只不過是銀行催收部門常用的催收伎倆而已,說白了就是在跟大家打心理戰,他們會通過使用法院起訴,坐牢等措辭來給欠款人施壓,以打破欠款人的心理防線,然后促使借款人號主動還款,這樣不僅可以省去銀行請律師的費用,還可以減輕銀行的還賬率。
正常其概況下,如果大家沒有違法犯罪是不會坐牢的
現在使用信用卡的人很多,還不上錢的人也很多,截止2018年末我國信用卡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不還的金額達到了788億元,這里面有不少人逾期金額都是幾十萬以上。
但是絕大多數人信用卡還不上錢并不是說他們不想還,而是真的沒能力還上,比如有些人透支信用卡去做生意,因為投資失敗導致信用卡還不上的大有人在。但是對于這些透支信用卡之后還不上的人來說,他們并不屬于犯罪活動,挺多算是債務違約,由此跟銀行產生了債務糾紛。而債務糾紛屬于民事行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問題,而不能直接動用刑法來解決。
因此,只要大家是正常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沒有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就算大家欠幾十萬也不一定坐牢的。
如果大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可能會坐牢
信用卡逾期跟信用卡詐騙有本質的區別,信用卡逾期只是經濟糾紛,而信用卡詐騙屬于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而且信用卡詐騙罪并不是銀行說是就是,而是有一定的法律判定標準,具體來說符合以下幾種情形的才有可能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一旦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將會面臨刑事處罰,根據刑法196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里面前面三種情形比較好理解,比較難判斷的是第四種情形,而且也是跟大家信用卡逾期欠款最密切相關的。至于信用卡惡意透支是什么,刑法里面也說得很清楚,所謂惡意透支,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
而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文件,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刑法196條所稱的“數額較大”,這樣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并非大家信用卡逾期金額超過5萬塊錢,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經銀行兩次催收就一定被認定為了信用卡惡意透支而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出現逾期之后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判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有法律參考標準,具體包括以下6種情形: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如果大家信用卡逾期不符合上面的條件,那即便逾期金額超過5萬元也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銀行把大家起訴到法院之后,有能力還錢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也會坐牢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除了因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而坐牢之外,還有另一種情形也有可能面臨坐牢的的風險,那就是構成拒不執行法判決、裁定罪。
一般情況下,如果大家逾期的金額比較大,比如5萬塊錢以上,超過一定的期限之后銀行肯定會把大家起訴到法院,一旦被起訴,無正當理由的法院肯定會判決大家按照一定的還款方案來還款,如果大家有能力還錢,并采用藏匿、轉移資產等方式來躲避法院的強制執行,那這這種行為就涉嫌犯罪,法院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大家坐牢。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惡意透支,通常情況下,信用卡惡意透支需要滿足2個條件才可以。
第1個條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要包含幾種行為,(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第2個條件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6個月仍不歸還。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那就可以定義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當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都會被為信用卡詐騙罪,之前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兩高”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釋,將原有的1萬元最低量刑標準改為5萬元,這意味著當信用卡惡意透支不足5萬元時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只有惡意透支超過5萬元才會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說的惡意透支5萬量刑標準到底指的是單張信用卡還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條文里并沒有明確指出,但從實際的案例來看,所說的惡意透支5萬應該指的是單個銀行的信用卡透支額度。
因為信用卡是屬于民事糾紛,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以銀行的起訴為準,而且想要證明持卡人是惡意透支,銀行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銀行也存在惡意透支的行為,但是如果銀行不舉證,不起訴的話,法院已經沒法認定是惡意透支行為。
至于你題目所說的,浦發萬用金算不算在5萬額度之內,這個是不算的。浦發萬傭金實際上并不是信用卡額度,而是一種消費貸款,所以不能計算到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里面去。
如果你萬用金出現逾期了,實際上本身不會構成犯罪行為,萬用金作為一種消費貸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動是貸款詐騙罪。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ㄔp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最有可能出現犯罪的是在申請的環節,也就是說提供各種假材料進行申請。而萬用金是浦發銀行直接根據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況主動給予的一種消費貸款,這種貸款額度是浦發銀行自動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請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就算持卡人出現萬用金還不上的情況也構不成貸款詐騙罪。
總之,信用卡出現逾期不一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算你逾期額度超過5萬塊錢以上,但只要你積極配合銀行進行各種催收,一般都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浦發的萬用金跟信用卡是分開的,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兩者并不能歸為一類,所以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額度并不包含萬用金的額度。
這有啥怕的 只要你辦理信用卡的時候資料真實有效 然后一直都是正常還款 法院一般很難接受銀行關于信用卡詐騙的訴求 最后也是民事協商 不是超過5萬就是信用卡詐騙 這個只是超過5萬以后銀行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但是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這類案件的 除非金額巨大 資料作假 而且刷了以后就不還了 這種就比較容易定性了 但是一般正常用幾年的信用卡 有幾年正常還款記錄的 法院不會受理的 放心吧
先以兩個案例做比較。
田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1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訴,10天后判決生效,入獄服刑。
王某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4萬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后上訴,12月1日后經二審法院審理改判無罪。
為什么王某被判無罪?
這是因為,日前,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杠修改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個主要的變化就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數額發生了變化,犯罪“數額較大”起點由原來的1萬元提高到了5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由原來的1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也就是說,根據新的司法解釋,5萬元以下的都已經達不到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數額標準了,王某4萬元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為什么田某被判有罪?
田某犯罪數額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實,判決是正確的,這就涉及到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了。田某信用卡詐騙1萬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經辦結,根據高檢、高法《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中稱“對于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因此,對于田某的犯罪行為,新的司法解釋對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為他提出了上訴,判決并未生效,案件還在繼續審理中,但恰恰就在這個時候,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了,可以說,王某趕上了“好時候”,因為《規定》中稱“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也是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原則“從舊兼從輕”,通俗的說就是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既有舊的司法解釋,又有新的司法解釋,“哪個對嫌疑人有利就用哪個”。
信用卡好處多,但是透支需謹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信用卡業務快速興起,信用卡的方便性、快捷性等優點也予以體現,尤其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費支付,解決了人們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萬不要只“享受權利”,而忘了“承擔義務”,再方便、快捷的東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只有合法、規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達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現實生活里,卻有著太多的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要么明知自己已經債務纏身、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透支;要么透支資金進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要么使用虛假資信證明辦理信用卡透支;要么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催收還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種種行為是極其危險的,足以證明了你的主觀上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經過銀行的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還款,就屬于“惡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獄之災”了。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這不僅是使用信用卡必須要遵守的規則,也是做人應該具備的底線,希望每個人都要好好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