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竊聽專用器材_竊聽設備那里有的賣?
特邀律師
《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刑法》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梅律師說,盡管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隱私權規定,但私自使用、買賣竊聽設備,都屬違法行為。
你想多了,抗戰時期哪有什么竊聽器,你在電視上看到的,絕大部分都是編導們拍腦袋補出來的東西,強行推動劇情之余,讓你覺得很厲害而已。
二戰時期的無線電設備都身形巨大,耗電相當高,當時最高技術的摩托羅拉電臺也得大包小包的背一堆磚頭,像想現代人那樣,往小旅館里塞個微縮探頭就能wifi實況?不可能的。
真正的竊聽大時代是那還得冷戰爆發以后,各種間諜大行其道,諜報設備也突飛猛進,像什么竊聽器之流簡直不要太多,僅我國從美國訂購的飛機上就能搜出一籮筐,簡直觸目驚心。
抗戰時的竊聽器根本沒有電子化,那年代連個發光二極管都算高科技,非要竊聽,則必須在房間里預先埋設有線竊聽器,其原理類似電話。
比如二戰結束以后,盟軍在關押德國原子科學家海森堡等人的時候,就在牢房里事先布置了相當密集的暗藏式竊聽器,以監控他們的談話,從其交談內容中獲得更隱秘的情報。
顯然,這種諜報監聽系統是不可能用在四處“暗戰”的特工身上的,實際上一直到冷戰末期甚至現代,人們依然在使用這種方法進行監聽。
有線監聽最大的問題是布設極為麻煩,工程量大,所以只能用于固定的,預設好的監聽場所。
還有一種類似的方法,是在電話機上做手腳,將關鍵電話線分一條出去,這樣便可以直接監聽對方的電話通話。但這招其實更難,因為特工幾乎沒辦法去隱秘的搭線。
比如1916年德國人的“莫利茲”竊聽器就屬于這種搭線裝備,德軍工兵們會在黑夜爬出塹壕,然后悄悄的將“莫利茲”的通電銅板埋在英軍電話線附近,對野戰電話進行竊聽。
二戰時,日本一些特務機關到是也布置過專門的監聽室,但這種設備更簡單,它們僅僅是一些在隔壁能貼墻集音的銅管和大喇叭而已。
還別說,在一些諜戰工具中,“聽診器”也是個可用的竊聽裝備,雖然效果不是很好,但比人耳朵還是靈敏不少。
在聲紋竊聽之外,更多的是使用“礦石收音機”對無線電信息的監控,這種技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就已經出現了。采用礦石晶體為核心的原始收音機,不需要電源即可工作,相當的隱蔽。
那時候的無線電沒有現代的加密措施,所以只要接受到無線電信號,剩下的就只有密碼破譯。
二戰時像德軍潛艇通訊、山本五十六在太平洋戰場上的通訊,都曾經被竊聽過,泄露了無數的戰場信息,但它們并沒有通過特工來竊取。
二戰時最著名的,也最先進的竊聽案當屬蘇聯對美國竊聽的“金唇”(The thing),1943年時,蘇聯開發出了一種名為“金唇”的高靈敏震膜竊聽器。
它不需要電,只要能震動就行。它將收集整個房間的震動,而蘇聯特工會在附近用一個專屬的接收器進行照射收音。
1945年雅爾塔會議期間,蘇聯人將“金唇”放到一塊木雕的美國國徽中,騙取了美國大使的垂涎,讓少先隊員將它送進了美國大使卡里曼的辦公室。
蘇聯特工在大樓對面的民居里安裝了接收器,為了保密,整棟樓都換成了“自己人”,甚至扮演著正常的生活。
這塊木雕國徽在4任大使期間從沒被動過,讓蘇聯人竊聽到了無數的秘密,但CIA在1953年仍然發現了它的秘密,美國人當時沒有聲張,他們借著此物透露了不少假消息,然后在1960年的聯大上拿著掏出的“金唇”狠狠的羞辱了蘇聯人一番。
“金唇”這件事情,已經代表了那個時代的最高水準,它是絕對不可能出現在抗戰的戰場上的,如果有,那就是扯淡。
實際上,真正最好用的“竊聽器”往往不是那些設備,而是美女,美人計幾千年來就沒有不靈的,隨隨便便就能套取大量信息。
二戰時許多美女間諜就守在街頭和咖啡館里,她們扮演成妓女、酒吧女、寂寞女生、街頭的女神、白富美,用各種套路與那些海上憋壞了的水手套近乎、談戀愛、上床,然后扒拉出各種船只出入情報。
等這些零零散散的情報被發走并合并后,輪船和戰艦們可就慘了,等待他們的會是潛艇、巡洋艦、戰機的攔截。
所以水手們留下了一句話,這句話還被印成了海報——“Loose lips sink ships”松懈的嘴巴會沉船!
都是用一些設備來偽裝的,鑰匙扣吊墜,電話手表,!!!可以想怎么聽就怎么聽,也可以知道對方在哪里,俺家有的
一般的買賣竊聽設備本社不違法,但如果用竊聽設備進行竊聽、傳播他人隱私的那就違法了,嚴重的有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