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委托人的條件_委托代理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后繼效力可根據代理協議和代理事項性質~
民通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代理繼續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具備條件:(1)必須事先取得委托證明;(2)必須在授權的范圍內設立權利和義務;(3)必須以被代理的名利設定權利和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薄笆跈辔袝仨氉⒚魑惺马椇蜋嘞蕖TV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薄皟S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3、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正聘請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須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成立。
這些手續主要是: 1、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接受聘請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辦理委托手續,明確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寫明由律師事務所指派辦理此案的律師姓名,并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注明合同訂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請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有關委托聘請律師的證明文件,律師事務所方可接受聘請。
3、交納聘請律師費。
律師的法律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必須交納一定的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