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_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兩者不一樣。
最近媒體報道了23萬老人被騙99.5億棺材本,說這個是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集資詐騙案。
其實這段描述有瑕疵,從集資詐騙案角度而言,這個案件的確很大,但涉案數額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額最高的,應該就是備受關注的吳曉輝案,法院認定的騙取金額達到了驚人的600多億。
集資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資100億,還了60億,集資詐騙的數額就是40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對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實際占有后不想歸還的數額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數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會以總體的集資數額計算,不管在案發前是否返還投資人,都會計入犯罪數額。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是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這就與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完全不一樣,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的關鍵是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而不是處罰資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項目
當然,不管是集資詐騙罪案件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是應當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記錄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也應該扣除,這種情況可以說發生的非常頻繁。
相關案例
比如最近案發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資詐騙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213億余元。當然這個數字還需要進過法庭控辯雙方的調查和質證之后才能最后確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終會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那被指控的集資詐騙數額就是213億。
曾經轟動朋友圈的中晉資本,被指控非法集資400億,案發時未兌付48億,那如果是以集資詐騙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是48億。
e租寶被控非法集資金額達到了598億余元,案發時380億未兌付;錢寶網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資總額超過千億元,未兌付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300余億元。聯璧斐訊金融案,目前警方凍結資產3.5億,具體未兌付金額還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廣強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嚴禁抄襲和轉載,歡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月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從概念來看 正常的民間借貸是在法律允許之內的 是受法律保護的 就像人與人之間進行借錢 正常的手續 正常的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從這個概念來看典型的非法的 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所以從三者的概念分析 第一種屬于合法的 第二種 第三種都屬于一種違法行為 作為普通老百姓要擦亮眼睛 不要做出違法法律的事情害人害己 悔之晚矣
其實并沒有非法集資罪
所謂的非法集資罪,并不是一個刑法規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眾集資的犯罪的統稱,包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所以,你絕對不會在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誰被判非法集資罪。因為這個罪名并不存在,多數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罪等等。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集資這個用詞不能被使用。比如張小雷之所以最開始對外公布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這意味著警方在立案時僅僅是掌握了張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資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何種犯罪目前還不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基礎類犯罪,是指沒有法律和相關部門許可,公開宣傳集資需求,面向公眾,承諾保本付息的集資行為。從前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有四個特點(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必須同時達到這四個特點,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對于不同的經濟主體,警方介入偵查時,就會有不同的切入點確認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比如對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就在于其是否設置資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歸集資金,因為P2P本身就是針對社會公開宣傳,提供的是承諾保本付息的借貸中介服務。但是如果是私募,則要重點查看其是否公開宣傳,是否針對不特定投資人集資,如果是眾籌,則看其股東人數是否超過法定規定人數,是否達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對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則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諾保本付息或者類證券發行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看出,不同的商業主體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資的要點各有不同。
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上的一個罪名,起不僅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個特點,還需要集資人對集資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集資。 也就是說,不僅僅要非法性,公開行,社會性和利誘性,還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騙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不僅僅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樣為何金融管理秩序,還惡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對其處罰也更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對于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從刑事偵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時,對案件一般沒有整體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認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或者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需要后續的偵查工作來確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會謹慎的將案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后續再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資款和是否使用欺騙手段集資的問題。這就解釋了為何很多非法集資的案件,警方立案時和最后檢察院起訴時的罪名會發生變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集資詐騙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具體到P2P和理財公司,就是看公司有沒有真實的項目存在,比如有的公司給客戶宣傳的時候說資金投入某個項目,其實根本沒有把吸納的客戶資金投入該項目,或者是雖然投入了該項目,但是投入資金和宣傳的投入資金明顯不成比例。還有就是公司吸納的資金根本就沒有投入項目,而是去揮霍消費了,公司從成立之日起就沒有想好好經營該公司,而是就想把吸納的資金非法占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