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賭博還不起是詐騙罪嗎_借錢還不上屬于詐騙嗎?
特邀律師
應考慮償還能力等因素決定。
一般人認為,有借條就是民間借貸,不屬于刑事案件,于是借條成為詐騙人的“護身符”。但是,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即不是對立關系。民間借貸關系應考慮以下因素認定具體性質。
一是,借款人的償還能力。
借款人在可預期或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償還能力,虛構借款理由應認定為詐騙。
二是,借款人主觀目的。
借款人根本沒有歸還目的,虛構借款理由應認詐騙;借款人基于自己未來的經濟狀態決定,虛構借款理由,也宜認定詐騙,但量刑可從寬。
從刑法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出具借條也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這個問題涉及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據此我們可以得知,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使用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
- 對方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從而遭受損失。
因此,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最關鍵是看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沒有使用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從一開始就沒有想過要還錢,卻欺騙出借人說自己會還錢,那么他的目的并非借錢而是詐騙,這種情況下他就構成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但如果具有下列情況,就可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虛構資信狀況騙取出借人信任;
- 沒有將所借款項用于約定事項;
- 將所借款項揮霍一空或者用于違法事項。
當然,如果借款人借錢時是想著要還錢的,但借到錢以后才想據為己有,那么則不構成詐騙罪。
回答:不能按照詐騙起訴。
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果這個人是采取這種方法得到他人的錢,而且錢的數額要達到較大的標準,這個較大的標準不同的省有不同的標準,則構成詐騙,否則一般應按照民事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特別提示:到人民法院起訴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有時間限制,超過訴訟時效是不受理的。
根據您說的情況,這個人的行為不具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起訴詐騙。如果構成詐騙罪的話,不是到法院起訴,應當到公安機關報案。
可以定為詐騙罪,不管處于什么目的情況,不正確面對目的都是不純;態度決定一切,首先正確面對債權人和法院,把自己的資金運作方向提供有說服力的還款不能的證據,真的無力還款不能,當著法院和債權人的面制定計劃還款,協商解決,而不是逃避躲藏轉移藏匿資產百般抵賴,浪費法律資源和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是鋼性威嚴的,不容踐踏,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裁決采取逃避躲藏就是挑戰藐視法律這就是犯罪,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證明還款不能采取推脫逃避躲藏失聯這不是有主觀意識上的非法占有的詐騙又是什么,我也聽過一些債務人的狡辯為什么躲避是因為債權人上門討債不得已而跑路,我想這種說法不成立,既然債權人上門討債肯定是雙方有約定,到期了你不信守承諾也不給說法,打電話今日拖明日,明日拖后日明日何其多?你還不讓人討要債務你這那家的邏輯呀?如果我借了錢一直推脫上嘴下嘴一合我沒錢就是不還,你還不能討要說的通嗎?你愿意嗎?我一要你就跑路電話換卡微信拉黑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誰來保障?這就叫非法占有,法律制裁不光是追究老賴詐騙罪,實際他她還同時犯了拒不執行罪違法必究犯罪必懲,才能有效遏制各類違法犯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借錢容易還錢難,借錢的時候說的天花亂墜,還錢的時候玩消失。有的人借錢只是周轉一下,很快就按時還上了;有的人借錢是因為自己遇到了突發事件,需要用錢渡過難關;有的人借錢的時候就沒有準備還錢,本來說是借錢做生意,誰知道借錢賭博。借錢的原因千奇百怪,因此我們借錢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免得借出的錢像肉包子打狗一樣,有去無回。你說的這個情況,報警有沒有作用,分兩種情況:
01
如果你這個朋友借你的錢屬于普通的民事糾紛,報警沒有用
警察管的是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你這個借貸關系如果是普通的借款行為,既不構成違法,也不構成犯罪。報警之后,可以警察一般了解完情況以后讓你們自己解決,可以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警察一般還會告訴你,不要鬧事,比如打架之類的。所以很少見借錢的人報警的,因為知道報警也沒用,相反很多借錢的人被打了,反而有報警的,因為打架是違法的,這警察就要管了。
02
如果你的朋友以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構成詐騙罪,警察要立案偵查
借錢之前已經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借錢說的原因與錢的實際用途不符,編造借錢的目的,以高利回報讓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一旦錢騙到手,那就再也不提還錢的事。這種借款本質就是詐騙,因此構成詐騙罪,公安機關不但要管,而且還會刑事拘留,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會進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
03
如果要警察管,必須構成借貸型詐騙
借貸型詐騙一般有三個特點:一是聲稱借款目的與實際不符;二是一般以高額利息為幌子;三是參與賭博等違法行為。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用第三個特點證實,自己根本沒有能力還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虛構事實用上面第一個特點證實。下面的案例就是這樣,請你自行分析。案例:張三于2016年9月與李梅結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張三虛構自己在廣州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梅口頭提出借款。李梅先后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張三。至案發前,張三歸還李梅27.6萬元,其余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和賭博。
結語
在實際借貸關系中,遇到借貸型詐騙,一定要報警處理,將上述分析的三個特點向警察說清楚,而且借貸型詐騙的詐騙數額在公安立案之前歸還的不計入,因此在準備報警之前可以通知借款人,可以催促其還款,一旦立案,成立詐騙罪,那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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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會不會構成詐騙罪,可以參考以下幾點事實作出判斷:
第一,借款人借錢的目的是什么、錢用在什么地方?比如借款人借錢是為了維系公司經營,借來的錢又實際投入到公司的生產經營中,就借錢行為本身來說是難以認定為詐騙行為的。但是如果是以公司經營的名義借錢,實際將錢用于賭博、消費,這就很難說了。
第二,借款人有沒有還款能力?很多人是以借款人借錢時有沒有還款能力,來衡量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觀點是片面性的。公司的運營是一個動態過程,正是因為短期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才會借款,所以絕大部分公司借款時是不具有償還能力的,只有當借來的錢投入運營中才有可能創造還款能力,所以不能僅以借款時能不能還款來認定詐騙罪,應將還款能力放在整個公司運營的動態過程中作出判斷。
第三,向很多人借錢不還,會不會涉嫌詐騙罪?這里面可以有一個邏輯反推思維。比如一個人沒有償還能力、為了詐騙財物而借錢、借錢時根本沒想過還錢,那為什么還有這么多人借錢給他?所以說典型的借貸型詐騙犯罪,行為人在借款時通常都是存在欺騙行為的,或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是虛假擔保、或是虛構償還能力。
但是在行為人沒有欺騙行為的情況下,向很多人借了錢,其后由于經營問題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還款,這僅僅是民事違約,不能輕易與詐騙犯罪劃等號。
詐騙罪的定義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論。
借他人款額,長期不還。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主要考察以下情節:
1. 借款時,沒有如時告知借款用途,而是以欺騙方式獲得他人信任,取得借款;
2. 無還款的主管心里。即借款不還不是因客觀情況導致不能償還,而是從內心里就沒打算還。
符合以上情形,即便是借款,也會構成詐騙行為,甚至是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