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商標不能注冊_什么樣的商標不可以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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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案中,閻晶明委員還建議在《商標法》第十條增加名人姓名權特殊保護條款,并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標保護名單”,而這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參考價值的建議引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高度重視,并在答復函中明確寫出:“將予以認真研究,深入論證,積極推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權認定與保護機制惡意搶注:A覺得B的品牌很有創意、未來的市場前景良好,于是A在查詢得知B未在國內注冊該同類商標的情況下,故意在國內注冊該項商標,等到B試圖注冊商標時再對它實施打擊報復;正如古代兵法所強調的“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相較于后期“補救”性質的產權糾紛處理,張劍更強調從一開始就防范于未然,他建議賣家在啟動項目運作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以往辦理商標注冊,需要到北京的總局商標受理窗口或位于廣州中心城區及外地的審查協作中心遞交和辦理,很多南沙企業往往選擇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費用一般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老板選擇低價代賬公司,雖然省錢可是要吃大虧的;而新手會計一旦進入不正規代賬公司,養成一身的職業毛病,走向歧途就麻煩了。1.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取得代理商標資格的代理商標機構,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商標機構管理系統”向其審批機關進行備案。2.代理商標。寶安商標變更公司哪家好早在2017年5月9日,美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MEITU”的商標,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MEITU”與珠海的魅族手機公司的“MEIZU”無論是從字母組成,還是發音上,都太相近了,容易被大眾混淆,很容易被誤解為是山寨廠商。
話說,馬云爸爸在知識產權方面,也是非常重視,去年一年就申請了近5000件商標,甚至把阿里爺爺、阿里奶奶、阿里寶寶、阿里嬸嬸等都給注冊了。可謂是把這個阿里家族都給注冊了。“現在,隨著網絡文學的發展,各種筆名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我們相信,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依法對實例做出裁決,并對新形勢新情況做出有效判斷,在法律上不斷完善。通過這次提案交辦,我也對作為一名政協委員履行自己的職責更加提升了信心,增強了責任感。”今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趙剛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隨著商標法的修改,對于打擊囤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會更有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標法修改盡早到位。趙剛表示, 4 月 23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決定,針對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增加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數據顯示, 2018 年國內有效商標注冊量達到1804. 9 萬件,同比增長32.8%。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量 6594 件,同比增長37.1%。累計批準地理標志產品 2380 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 4867 件。專利、商標質押融資總額達到 1224 億元,同比增長12.3%。此外,查處商標違法案件3. 1 萬件,案值5. 5 億元,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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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以上要素的組合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法規定: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注冊商標前要進行查詢,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存在,也是有可能被駁回的。
(一)《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另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另外,《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