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_怎樣算故意傷害?
特邀律師
故意傷害,多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也就是派出所處理,一般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腳,或者把人推倒,這些個發生了肢體沖突,吃得虧的人為被害人,此類案件,經過派出所調解,相互諒解一般賠償個三百二百的就有事了,但治安罰款是逃不過去的。
至于罵人,那就不算數了,但你罵的要是啞巴,同樣會作為治安案件處理,所以勸一些人切勿沖動,沖動是魔鬼,所以吃虧的還是愛沖動的你自己。
題主所描寫的,一開始你的父親先被人打了一巴掌,此時還是受害人,如果此時你的父親撥打110報案,那個老太太恐怕就要破點財,為你的父親做補償。
可偏偏這你的父親,卻把對方打壞,事后是很后悔,可是世上沒有賣后悔藥的,只能夠在調解的時候,接受受害人提出的補償要求,如果對方獅子口大開,無法承受,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了。
其實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會做詳細調查的,分清主次原因,以及事件的經過,在場的證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證人失實,公安機關也會用偵查手段,弄清事實原委,所以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滯留期間的態度,取決于對他處理的輕重。
不過在法庭上是不支持獅子口大開的,法庭會根據實際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最后的生產傷殘鑒定結果,而作出補償判決,如果你的父親表示服從判決,并承擔一切費用,并有悔過表現,一般都只能判緩刑。其實法庭的判決,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這這里指的是輕傷。
如果要是重傷害,而且沒有賠償能力,那就對不起了,只能在監獄里服刑了,其身體恐怕在5--10年之間。
并非我在信口開河的胡說,因為這樣的案件在我的身邊發生過,我們鄰居的一個年輕人,平時就劣跡斑斑,被私人聘為保安,實際就是個打手,因為沖動把人打成重傷,由于沒錢賠付,被法庭判了十年,最后賣掉了他唯一的房產,陪給人家才出獄,在獄中白白的呆了五年。而他的老板卻把責任的推的一干二凈,聲稱我沒有讓他打人,我不知道他愛打人。
最后他的老板只承擔了連帶責任,而他本人卻吞下了這一苦果。
所以沖動只能自食其果。
如何起訴故意傷害罪,主要由人民檢察院考慮,他們不需要我們指導辦案。
如果故意傷害他人并造成輕傷以上,受害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偵查的,受害人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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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當然也該被告人賠。‘’
依我之見:既然受害人的身體遭受被告人的故意傷害導致輕傷的結果,被告人在依法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既然受害人的身體遭受被告人的‘’故意傷害‘’其結果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輕傷‘’以上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積極追求損傷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采取了諸如拳打丶腳踢丶刀砍丶棒打等等的暴力侵害手段,案發后經司法醫學鑒定受害人身體之損失已達到‘’輕傷‘’的后果,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其故意傷害罪(輕傷)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既然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受害人)致人‘’輕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損害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那么,本案例中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致受害人輕傷‘’的,因被告人的‘’故意‘’的過錯造成受害人輕傷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怎么處理呢?
依我之見:該輕傷案件無論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還是由受害人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受害人均可在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庭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也一并審理附帶民事部分,并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
三,至于提問者提出該輕傷‘’是受害人引起矛盾引起的‘’問題,如果經法庭審理確認該輕傷案受害人有惹事生非丶主動挑釁等過錯的,法庭會綜合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對案件的影響,依法會對被告人從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對于民事賠償部分‘’也會讓受害人自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減少被告人的賠償數額?!?/p>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具體構成是四個要件是: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犯罪構成如下: 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個問題由司法部門界定。如何判刑?根據犯罪的程度,認罪態度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