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不發工資只發生育津貼_我老婆在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合理不?
特邀律師
很高興回答您這個問題!
休產假只有生育險報銷的錢,公司沒有發放底薪,這肯定不合理!
我老婆今年三月份生的娃,對這個比較熟悉,我來回答您!
首先先看一下我老婆報銷的錢:
這個是生育金報銷的1100塊錢,我們當時是去社區的行政中心辦理的,生育金只是用來報銷產前檢查的,無論你產前檢查花費多少錢,只報銷1100塊錢,報銷的時候要注意,就是你要有一張機打的發票,且這張發票必須是你在醫院檢查時用的,當時還特意去醫院把平時檢查的幾張發票換成了一張,且金額要超過1100塊錢,不懂為什么要這樣操作(第一次去報銷的時候拿了很多發票,但是沒有一張是超過1100塊錢的,記的當時檢查優生優育的時候一次性花了1600元,但是發票金額都是分開的),不然不會給你報銷的,這個報銷早上填的單子,下午就到賬了,很快!這個錢是社保中心支付的,跟公司沒關系,會直接打到你的社保卡賬戶!
這一張就可以看出來了,2470元是當初在醫院生娃時候花的錢,但是只報銷了1998,剩下的472不在報銷范圍之內,生娃的時候當時老婆還打了一針無痛陣,就是生小孩的時候能減輕痛苦,這一針900塊錢,也不在報銷范圍之內,900塊錢花了,但是后來據老婆說,生娃的時候還是疼的死去活來,沒有多大效果,由此可見,生娃的那種疼痛真是難以忍受的,在這里說一句題外話:女人為我們生個小孩真的不容易,我們一定要關愛自己的老婆!
這個1700元是營養費,可能就是平時給產婦補充營養用的吧,不過這1700元真的不夠啥用,我老婆懷孕的時候光奶粉就喝了好幾千塊錢的,不過,有總比沒有強,蒼蠅腿也是肉。
這個生育津貼18279元是生育津貼,是由社保局公司賬戶,公司再轉給職工的!
除了這上面報銷的總共21978元,我老婆從休產假開始,每個月公司也都在正常的發放基本工資,一分錢都沒少!而且我老婆公司挺人性化的,在我老婆產假期間,三八婦女節、端午節的禮品由于我老婆不能直接去公司拿,老板都是直接折算成現金給我老婆的,這一點挺好,不像有的公司,員工一旦不去上班,啥好處都沒有你的!
以上呢就是我老婆生娃的真實報銷情況!
另外看看我國法律此規定的情況: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法律為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
這個就是解讀為預產期不上班,預產期不上班基本工資應照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這個我們要注意,也是和我們息息相關的,孕婦平時去醫院做產檢,公司不得克扣工時,應該納入正常的勞動時間!
以上呢就是小編根據自己的真實情況給您做的總結,除了生育險報銷的錢,公司需要繼續給我們發放底薪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是的,生育金就是指產假期的工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產假: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參加了生育險,在休產假期間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全部由生育津貼支付,但一般單位人性化管理都是先發基本工資,待生育津貼下來后再從中扣除已發工資就是了。生育津貼與工資不能同時享受!!本著就高不就低原則。
有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該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則用人單位就應當正常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你好,你的這個情況企業應該需要給你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工資以實際全額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很多企業的支付標準是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基本工資來執行。
企業以業務不好為由辭退你并給你補償一個月工資是違法的,如果理由詳見勞動法第39條,如果員工沒有違反第39條,企業屬于無理由辭退,需要每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不足一年以一年算,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即2N+1個月全額工資;如果企業符合勞動法第46條規定應支付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即N+1個月全額工資。需要注意的是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青青看來,不僅不合理,還不合法。你們根本沒有必要把錢退給單位,而且如果你愛人原有的工資標準高于2800,還可以要求單位在產期和哺乳期,仍按原有標準發,并為她繳納社保。
你愛人人力資源部門及單位相關領導業務不過關,政策解讀有誤,或裝糊涂或知法違法。你愛人在三期期間,單位有法定義務為你愛人發放工資,繳納社保。
1、生育保險
雖然按照《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贛府發[2011]48號),單位參保人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且生產當月仍處于正常繳費狀態,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才可享受生育保險。
你愛人生寶寶時,繳費才有9個月,無法在你愛人單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如果你所在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你愛人的生育寶寶的醫療費用,可以拿到你所在的單位,提交給社保機構報銷,但只能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無法領取生育津貼。
2、女員工“三期”法律有特別規定
“三期”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女職工三期期間勞動合同自動順延。
也就是說三天之內,你愛人和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只要勞動關系存在,單位就有義務為她原有崗位待遇發工資,交社保。
工資待遇不應該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應該按原來待遇標準發,最起碼崗位工資或基本工資應按原標準發。至于績效工資和獎金,用人單位通過合法操作,有可能可以不給勞動者發。
3、應該怎么辦?
1、如果你有單位,生寶寶時,已在單位繳納生育保險滿1年,且生你們家寶寶的當月仍然在繳費,請把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票據和材料收集好,交給你所在單位的負責生育保險的工作人員,提交給社保機構報銷。
2、要求你愛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嗯相關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你愛人繼續按原有標準發工資,交社保。
3、單位原來發給你們的兩個月,每月2800元的公司不必退還。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合情理。如果你愛人原來的工資標準高于2800,還可以要求單位補差。
4、如果單位違法操作,你們先要委婉而明確的提醒他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單位一意孤行,你們可依法維權。
希望以上的分析和建議已經幫到了你,祝大家一切越來越好!
作者:水流云在草青青,社科院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社保專家,上市公司資深勞動關系顧問,今日頭條2019最受讀者喜愛的創作者Top10,優質財經、職場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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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即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謝謝邀請!
國家規定產假98天,其他二個月是地方按照計劃生育條例而制訂的。生育津貼是按照國家規定的98天計算,當地社保局生育基金生育津貼費用高于單位基本工資的,應當全部發給產休假職工,如果社保局發的生育津貼低于單位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單位基本工資為準。
女職工其他產休假應按事假處理,發放產假基本工資或上年度月平月均工資,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津貼,福利以及加班費,還有灰色收入。產假不能剔除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產前、產中手術費用憑結婚證,準生證,小孩醫學出生證明,如果沒有這些手續是不能報銷的,包括您老公的陪產假都不能休息。陪產假需要本人寫出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陪產假期間工資按正常考勤一樣。
附:產假、陪產假、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