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當事人是一個人嗎_委托人和被授權人區別?
特邀律師
委托人是事情發生的當事人之一,是具有唯一性的,而被授權人是委托人指定的的代理人,是可以隨時變動的,不具有唯一性。
大概是醬紫?委托,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區別: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沒有關系,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代理行為產生的是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合同關系只發生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代理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代理人承諾,而委托合同屬于雙方法律關系,雙方達成合意才能發生。
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但委托合同履行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合同法》對委托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作了明確的規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當事人,是指民事訴訟中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起訴方和被訴方。 當事人有狹義當事人和廣義當事人之分,狹義當事人僅包括原告和被告。從訴訟中直接對抗的當事人結構來講,當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委托人是托人代理辦事的人。受托人是受人委托、替人辦事的人。
比如民事訴訟中委托律師辦理,你就是委托人。律師接受你的委托就是受托人,也可以稱為代理人。一般要有書面授權,就是你要給受托人寫一份委托書,說明給與的權限。
意思不一樣,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將權利委托給他人(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是當事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首先,《民法通則》第64條所說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權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的的代理,而該稱謂并不準確,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意定代理。第一,意定代理的基礎關系未必是委托,也可能是雇傭或勞動契約。第二,即便基礎關系為委托契約,意定代理權亦非來自委托,而來自作為單方行為的代理權授予行為,也就是之前回答的代理的相對獨立理論。第三,委托關系未必伴隨著代理權。當事人之間可能僅存在委托契約而無代理關系,受托人有可能不必借助法律行為而完成委托事物。所以以“委托”修飾“代理”容易產生混淆。
其次,《合同法》第402、403條規定的是間接代理,指委托人在代理權限內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間接代理并非我們所說的純正的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中通過本人介入權和第三人選擇權的制度安排,第三人和本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的限制,繞開代理人,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直接受間接代理人所訂立合同的拘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或日本并沒有間接代理的制度設計,我國是借鑒了美國法上寬泛的代理理念,這與代理的發展趨勢相一致。參考資料:朱慶育老師的《民法總論》
狹義意義上的當事人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訴訟委托關系中均是委托人。
1、看合同的內容是否屬于委托事項。
2、看代理人是否明示代理身份或第三方是否明知代理身份(代理人是否向第三方出示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3、如果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屬于履行委托代理義務的行為,并且已經向第三人明示代理身份或第三人明知他是代理身份的,合同當事人應是委托人和第三方。否則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