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只有微信聊天_微信聊天記錄只有截圖,能作為證據嗎?
特邀律師
2018 年 7 月 18 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使「微信取證」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因此本文將從法律從業人員的角度,聊一聊微信取證(及其它互聯網社交軟件取證)的相關問題。
(Nick 按:這篇文章由做律師的黛西老師原創,由于她沒有 Matrix 帳號,于是假我手發出,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微信取證的基本原則
此前,微信、QQ 等互聯網社交軟件的取證就已經被納入有效證據的范疇,此次舉證規程的出臺再度明確了軟件取證的各項細節。整個過程并非部分網友想象的「只是截截聊天記錄」那么簡單,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開始取證前,建議你先了解微信取證的一些基本原則,便于你舉一反三:
-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要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記錄要依法取得、來源合法;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真實;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
- 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記錄中對方身份的證據:可以采取對方的自認、手機號碼鎖定、通過聊天細節、微信頭像、微信相冊、朋友圈等方式確認,必要時也可以請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
- 所有證據及時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證據都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固定保存,避免對方撤回、刪改等。對于圖片、視頻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應注意及時下載或收藏,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舉證。
簡單地說,微信取證不僅要截取聊天記錄,還要通過截圖、錄像等手段向法庭證明截圖中的對話雙方就是當事人本人。
微信取證雖然還有其他的注意點,但了解上面四條足以幫助你避開手機操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錯誤。接下來看看微信取證的正確處理方式。
微信取證的方式
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取證多采取截圖 + 錄像的方式。截圖即對微信聊天記錄靜態固定,錄像即對取證過程動態固定。
下面以王 XX 訴李 XX 轉讓合同糾紛案所涉微信記錄為例,展示具體取證步驟。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證據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給出的范例一一截圖(圖片隱私經打碼處理,正常取證步驟無需打碼):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證明你的微信確實是你的):證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搜索并固定對方個人信息界面(證明對方的微信確實是他的):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對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群聊天記錄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個截取有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界面。
固定聊天記錄(證明你們的確說過那些話):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比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含有音頻的,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含有圖片、文本的,提交圖片、文本文件打印件,即把對話中的圖片、表格等單獨打印出來。
這樣微信取證就基本完成了。
微信取證的更多注意事項
截圖并不是微信取證的全部,在截圖完畢之后你還需要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項,以避免后續鑒定、質證時可能產生的問題。
可通過公證或加蓋時間戳形式強化證據:目前通常采取的證據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證和電子證據固化加蓋時間戳等形式。
可通過鑒定確認真實性,微信使用人對自己的辯解承擔舉證責任:只要你對對方出具證據的真實性有所懷疑,都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通常需要負擔一定的鑒定費用)。
在社交軟件范疇內,司法鑒定會檢查和判斷你的截圖內容是否與真實聊天內容相符、是否由對話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刪改等,還會判斷截圖期間當事人的賬號是否處于被盜或異常狀態。
應保存好原始儲存設備并接受當庭質證: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它電子設備等。
這是非法律專業人士在固定證據時常常忽略的一點。簡言之,你不僅要保留截圖記錄,還好保留這段對話發生時你用于跟對方聊天的那部電子設備(如電腦、手機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不一定會要求你出示原始設備,但如果對方提出質疑申請鑒定,原始設備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應盡量提供其它證據予以佐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等功能,應提供支付轉賬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如果能夠與供貨單、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將更易被采信。
僅有微信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風險。
法律知識拓展
本部分重點告訴你微信取證在法律層面的依據和要求,幫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包含微信在內的互聯網社交工具取證。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屬于法定證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電子數據進一步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要求:
- 符合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數據電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互聯網應用日漸普及,通過郵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買賣。然而萬一碰上糾紛,這些電子記錄能擺上法庭成為證據么?
7月15日下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中對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鑒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此次出臺《規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昨日上午,南沙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這也是南沙區法院在推進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認證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請她當總監卻變卦 她當庭亮微信聊天記錄
本案被告某股權投資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業置業資格的風控管理崗位人員。
被告在招聘網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簡歷,并通過招聘網向原告發送面試邀請,面談溝通后,確定將原告聘任為風控總監一職,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5萬元,轉正工資根據原告試用期表現,在2.8萬~3萬元之間,入職時間暫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請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體員工介紹原告,表示歡迎其加入。原告與被告員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職事宜、公司規章制度等進行了溝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個人社保證明等后,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職。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盧某卻發微信給原告,告知“風控總監”的職位已經有人選了,原告不需要來上班了,并于次日將原告從被告員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工資損失、勞務費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錄了手機上的QQ郵箱和微信,并展示了入職通知書、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盧某等的原始聊天記錄。她通過聊天記錄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經開始為該公司工作,并且還幫助擬定了一份租賃合同。
而被告認為,原告5月31日從原公司離職的原因是覺得項目不好,入職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員工個人發送,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還否認原告6月份已經在公司入職,稱未與原告建立勞動或勞務關系。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 涉微信證據占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都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了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更加多樣,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為主,變為現在的以聊天記錄等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為主。
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了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難點:信息發送方主體是誰?聊天記錄是否被篡改?
解決:演示登錄微信確認身份 比對雙方記錄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微信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孫皓說,“很多當事人在交易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很難甄別哪些屬有效證據。”
此外,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或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規程》將其范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對于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由于微信并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而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過,孫皓同時指出,僅有聊天截圖無法作為證據。
廣報全媒體記者侯翔宇、魏麗娜 通訊員夏江麗
這種不還錢的人太多,今天推明天,只說不還什么人呀,電話不接,信息不回,詀著借錢,跪著要債,簡直是騙子,丟他祖宗的臉,從此以后這種朋友就當沒有,看清一個人呢品質問題,這貨這輩子永遠是沒出息呢貨。
之前回答過一個類似的問題。不知道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圖作為證據,但從我的經歷來告訴你,這個不能作為主要證據。
說一下我的經歷吧,我之前那個公司在我辭職以后,一直沒有給結工資,每次要,老板說話都是客客氣氣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給你處理”、“我在忙,一會兒給你回電話”、“哎呀,你終于打來電話了,我電話多,不知道哪個是你,把你的銀行卡號發給我吧,馬上給你結”、“財務不在,等她回來給你結”等等,一來二去,好幾個月就過去了,工資一直沒結,那意思就是不想給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投訴,人家說必須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都不能作為證據。
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辦勞保所去投訴,他們給的結果也是微信截圖不能作為證據。他們建議我去小區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投訴,讓居委會的人幫忙協調一下。
說明了情況之后,居委會的老師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讓我填寫一份投訴表,又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并填寫一份承諾書,保證自己所述完全屬實。之后這位老師約了另一位幫忙去協調。協調了兩次,那老板說話還挺不客氣,最終在兩位老師的努力勸說之下,工資結了,雖然沒有預想的多,總算了了一樁心事。
經歷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紙質的證明才行,就算是手寫的也比電子的更有說服力。畢竟電子圖片可以處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訴別人在微信上罵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