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工資怎么發_工傷薪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期間的工傷工資與正常上班的工資、獎金、福利與正常工作相同,因此績效按正常工作計算。
認定為工傷的,工資待遇不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工有工傷有治療的停工留薪期,非工傷職工有醫療期,但是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內并沒有提及休息期。
休息期一般是我們大家約定俗成的稱呼,一般指的就是醫療期或者停工留薪期這樣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保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待遇不變,相應工資待遇仍然要按月發放。
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
值得說一下的是,一些工廠企業加班情況比較嚴重,但是總有一種標準工資,停工留薪期內應當按照標準工資發放。這種情況不發加班費,大家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是單位以考核為主的績效獎、年終獎,這些獎金是要按照正常出勤和工作效果發放的,所以不能減少。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停工留薪期待遇,我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畢竟工傷職工一旦被用人單位主動解除,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相應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待遇。如果是違法解除,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待遇。相應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所以,工傷職工更應該大膽維權,要求用人單位完全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兌現有關待遇。
不過,如果過了醫院規定的必須的停工留薪期,或者職工還要治療其他疾病,那么應當享受的是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待遇全國的普遍標準,一般是按照最低工資的80%支付。這就有很大的落差。曾經廈門一個外企高管,得病前月薪2萬,得病后醫療期待遇1000多元。這也確實沒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醫療期的時間實際上也是不短的。根據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齡,最長可以達到24個月,可以在30個月內休完。
如果治療后確認失去勞動能力,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是6個月的應發工資標準,重癥加付50%,絕癥加付100%。相應工資標準應當按照職工正常工作時的標準來進行計算。
失去勞動能力,只要社會保險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或者退職手續了,一些地方是領取病殘津貼待遇。總之國家會給予一定的保障。這也看出我們提前繳納社保滿15年的重要性了。
綜上所述
我們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是非常全面的,希望勞動者能夠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積極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共同創建和諧勞動關系。
根據最新的勞動法相關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