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贍養義務證據有哪些_怎樣舉證未盡贍養義務?
特邀律師
一般來講雙方舉證,只要有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沒有盡贍養義務,在法律上就認為是沒有贍養義務,比如證人證言。雙方舉證。如果老人提起訴訟,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被贍養人的自然情況的證明;贍養人的自然情況、人數,與被贍養人關系的證明;有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載明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二)證明被贍養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證據:權利主體方面:被贍養人健康狀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診斷(或鑒定結論)、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義務主體方面:贍養人經濟能力的證據;贍養人不履行義務的時間、人數、表現形式及是否有打罵、岐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行為的證據,是否經有關部門或組織調解處理及其結果的證明
消極事實無需舉證,由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舉證。也就是由主張盡了贍養義務的一方舉證
一般情況下不容易,在這里法理實行倒推原則,只要沒有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沒有盡贍養義務,在法律上就認為是盡了贍養義務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是違法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也是違法的,雖然說人們都會覺得情感上過不去,但法律規定就是法律,不能以違法回應違法,除非子女已經有了合法的過繼手續而結束了與親生父母的扶養,贍養關系。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
贍養義務,是指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子女有無償供給父母財物的義務,使其能夠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得虐待或遺棄。子女對自己應該贍養的父母拋開不管,就屬于遺棄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繼承父母遺產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一款(三)項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從這項規定來看,子女應依法贍養父母,而故意拋開不管,就構成了遺棄 被繼承人,而遺棄被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在法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并不是由他人或其他組織剝奪,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當然,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除外。
【1】當父母的狀告子女未盡贍養義務需要出具證據 。【2】這類案件是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