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與派出所的關系_司法所是做什么的?
特邀律師
司法鑒定包含了法醫鑒定,你可以去司法鑒定所,但是從事工作職能做法醫鑒定,其他的鑒定需要拿到證方可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與公安局法醫檢驗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內容遠遠超過公安局法醫檢驗所,具有廣泛性。公安局法醫檢驗所則具有局限性。當民事案件需要認定鑒定意見時,當事者可以對已經做了鑒定結果的鑒定書提出異議,申請由法院出面委托上一級鑒定機構或者大家認為具有影響力的鑒定機構再行鑒定。
鄉鎮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使用的是政法專項編制,是行政編制的一種,專供公檢法司、政法委機關使用。鄉鎮司法所明確規定也是司法機關,享受司法機關每月1200元錢的司法人員津貼。
按機構編制部門的規定,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其機構性質和派出單位一致。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質上和司法局和內設機構一樣,沒有主體地位,局機關職能的延伸,人員編制類型和局機關一致。
鄉鎮司法所從管理上,屬于雙重管理,以縣區司法局管理為主,同時受鄉鎮黨委政府管轄。司法所的人事管理關系、工資經費都在局機關,以局機關管理為主。司法所使用的事業編制,屬于典型的混編混崗,也叫“機關事業編制”,是黨政機關行政編制不夠使用時,采取的違規變通措施,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梢杂蓹C構編制部門通過調劑增加政法專項編制,或者自然減員解決;也可以由組織、人社部門通過人員調任解決,將使用事業編制的人員,調任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
司法所的工作職責如下: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負責律師、公證、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學教育、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輕微犯罪人員的社區矯正、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還有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工作。上一級司法局多了勞教、司法考試工作。省司法廳又多了勞改、仲裁登記工作。司法部又多了司法外事、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草擬工作。
干事和助理不一樣,干事要比助理低一個級別,也就是科員與科長的差別。司法局的待遇都不是很好啦,比不上法庭和派出所。
公安強戒所和司法強戒所是不一樣的,司法強戒所更嚴重些。
一、兩者的區別和聯系:
1、司法強制戒毒所是經過公安機關處理的,被強制執行戒毒的,期限兩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公安強制戒毒一般是3到6個月。
司法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2、公安強制戒毒所都是公安局管理的。
3、吸毒被抓之后,都是先送公安機關強戒,后送司法機關強戒執行具體強戒期限的。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二、嚴格來說,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更嚴格。戒毒法頒布之前吸毒人員被抓后一般先會被送到安康等強戒,一般生理脫毒后就會解除,時間不是很長。
強戒后再次因為吸毒被抓,就要被勞動教養。后來戒毒法頒布后,要被勞動教養的吸毒人員就改為強制隔離戒毒了,期限兩年,而且很難減期。
所以不管從期限,還是內部管理制度,處罰的性質來說司法強制隔離戒毒都要比公安執行的強制戒毒要嚴格。
性質上的區別: 司法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受黨委與政府領導,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 職能上的區別: 派出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司法所是政府宣傳法律的職能部門,公安局一個是執行部門和治安維護部門。
基層司法所和縣城市管理局選哪個?這個很簡單,很多人會毫不猶豫選擇縣城市管理局。
基層司法所的工作量比較多,基層司法所的上級部門是縣司法局,不過,基層司法所也要接受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因此除了司法方面的工作外,鄉鎮上的一些其他工作也要做。
而且鄉鎮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是整合起來用的,即你的編制是在基層司法所,也不一定安排你做司法方面的工作。
縣城市管理局就是城管局,機構改革后,現在稱為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衛生、綠化等,工作也比較多。但如果和基層司法所比起來的話,還是輕松多了!
因此,建議你豪不猶豫選擇縣城市管理局!
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公安機關通過報檢察院批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檢察院是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工作有監督權利。
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先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會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
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梢宰约毫競刹炱鹪V,而對于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
擴展資料:
在新中國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通常被視為政法機關的共同組成部分,三機關的職能有所分工,但工作目標是一致的:“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工作的當前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
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大家同時一個重大的總任務——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日益健全與發展,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道路?!?/p>
這決定了三機關必須通過密切配合的工作方式共同打擊階級敵人,完成鞏固政權的革命任務。事實上,三機關并不需要具有嚴格的分工關系,與其說分工是它們的職能定位,不如說分工僅僅是完成共同工作任務的一種方式而已。
比如,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在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署、政務院法制委員會四機關聯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上,時任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的董必武講到:“在這次會議中,有四個機關準備作報告,這些報告,雖由個別同志來作,但報告的內容,都是經過這些機關的司法工作者共同商討了的,并不是哪一個報告就是代表哪一個機關的意見,而是共同的意見。”
這段講話表明,各機關之間的分工負責并不是首要的,甚至不一定要有明確的分工,重要的是服從和服務于中心工作,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地完成共同任務。
參考資料: 法律百科網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