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三年合同到期讓我簽自動離職_合同沒到期,公司叫自己主動離職,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邀!這方面我無專業知識!也沒有過上班經歷。這個問題按照個人理解,應該不存在補償問題,當然,如果之前的合同中有注明,那又當別論。建議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謝謝!
談好賠償可以離職或者拒絕離職。
都以為是專家,沒一個說到重點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兩次就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簽第三次合同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如果不是個人嚴重違法違紀或者造成公司巨大損失,公司都不得辭退,直到退休或者公司倒閉。你離職了再簽就不叫續簽了,自然也不會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開除你也就是賠幾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的老員工不思進取,天天混日子養老,不給公司創造價值,這是老板最忌諱的。
公司要求員工自己寫離職申請當然不合理,員工應當怎樣應對?
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明明用人單位不想使用這個職工,還進行勸退。要求職工自己寫離職申請。這是違背勞動者意愿的,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題目所說的違法情況更加嚴重,還沒有繳納社保,通常來講也不會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首先看職工的意愿。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不需要得到經濟補償金,而是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但是一定要用人單位提出。
如果是職工本人提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確實職工本人也可以提出,然后再申請經濟補償金,不過只是一倍的。
采取的主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職工申請離職。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時間,可以得到三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超出部分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超出半年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同時,勞動者應當像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補繳完畢之后,可以享受相應的失業金待遇。
另外,還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被浪費了。如果我們在就業一年內提出的話,雙倍工資就可以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但是已經工作三年,已經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超出勞動仲裁的一年時效了。勞動監察時效是兩年,應當也超過了。
所以,對于這樣的違法單位最好要及早維權,如果是工作滿一年,剛剛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至少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可拿。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肯定是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拒絕寫辭職書!既然公司都已對自己不仁,我憑啥還要寫辭職書啊,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嘛!
用人單位想得挺美,讓勞動者自己主動寫辭職書,然后就可以一分不出便把勞動者打發走。公司也太無人性了點吧,勞動者辛辛苦苦為老板賣命工作了,居然連一點辛苦的賣命錢都舍不得支付。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到期后,只要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必需要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按規定程序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為了不付經濟補償金,便要求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主動申請辭職,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題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則公司應該支付你5個月的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N個月經濟補償金,N是表示在公司上班工作的年數。
所以,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長,一旦寫了辭職申請書,那將損失幾千上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必須要堅持拒絕寫,否則,可能會損失較重!
二、如果勞動者拒絕寫辭職申請書,可能用人單位也會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這就要求勞動者提前做好相關資料準備,如果是協商解決不成,便可能會走仲裁和法院訴訟,到時候需要我們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
①、這里需要收集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你的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
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最好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只要是出入不大,最好接受;如果題主的工作時間較長,補償金數額較大,則該仲裁的必須要走仲裁,不成功時該走法院起訴就走起訴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繳納個人社保,還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若是無法補繳,則可以要求公司為自己的社保做一定的賠償!
假如公司已為勞動者按時繳納社保費,還可以去申請領取失業金!不過千萬要注意:必須是公司為自己按時繳納社保,否則將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如果想領取失業金又該注意些什么呢?
員工領取失業金的基本條件。
①、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交滿1年失業保險金,而且還不能有任何欠費不良記錄,這是最最根本的條件,如果沒有交繳失業保險金,一切都別想了!
②、辭職非你本意,而是用人單位將你辭退,讓你失業;否則你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取的。
③、失業人員辦理了失業登記,并領取了失業登記證。
領取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①、失業登記
需要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所在地社區去辦理失業登記。并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以及照片。
②、審核、領取
只要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并會給辦理《失業證》。第二個月,失業金便會直接打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相應銀行帳戶上。
注意一下:通常失業金領取到你找到新工作,便自動結束,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這是根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的。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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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公司未和你續約,合同到期后,你要主動離職,這附合合同約定,你想繼續留下工作,再合同未結束前你要續簽,你現在的情況是公司按合同讓你辭職,并沒有違背合同法,你只是看你簽訂的三年就業合同中,對你的權益對方有沒有兌現,如果公司全部兌現,你就光明正大走人好了。
領導之所以勸你自行離職,就是要你放棄3個月的經濟補償,否則,他也不會這么做;而你之所以問“怎么做”,就是要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為了給你的正當權益設置障礙,你列舉了公司由四個做法組成的“障礙鏈”。知彼知己,百戰不殆,那就先讓我們來分析下公司的“術”吧。
大打“心理戰”
領導大講第一條“公司虧損”,就是營造一種你干下去也沒有未來的氛圍,從而讓你對公司失望;再通過第四條“開始辭退員工…”,讓你親眼目睹,已有人另謀高就了,從而進一步在你心中造成再呆下去,也是浪費時間的感覺。
作為已在公司工作三年員工,你應該對公司的情況了如指掌。若公司真的經營不善,處于虧損狀態,你在維權的同時,應該主要找好下家單位,畢竟耗下去不是辦法;如果公司營收良好,“虧損”只是個說辭,裁員才是真實目的,那你就決定好是爭取留下繼續工作,還是走了要補償。
另外,你必須搞清楚,公司要勸離的人數占總員工的比例,如果只不足三分之一的少數人,那你就要明白,你肯定是技不如人。這樣知彼知己后,你何去何從就一目了然了。
拆分工資,提高工作定額至原來的2.3倍,以及三個月不達標辭退無補償。這是一把“雙刃劍”。
表面看,只要你三個月不達標,你就符合不勝利工作的范疇,但是,公司對不能勝任某個崗位的員工,不是辭職無補償,而是調整至合適的崗位,所以,領導和HR精心設計的“套”,其實是“套”他們自己。
你可以計算下,一個班完成原來2.3倍工作定額,熟練工究竟需要多小時?有多少人能完成?如果沒有人能在8小時內完成,或者只有少數幾個人能完成,那就屬于公司沒有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
如果大部分員工都能完成,而只有包括你在內的少數人不能完成,那什么也別說,你該走人。但從說理的角度,你可以問老板為什么不開除HR?因他之前設置的工作定額偏低,嚴重浪費了公司的資源,今天的虧損就是他的工作失誤造成的!
至于“三個月不達標辭退無補償”,不是由領導說了算的,而是由《勞動法》說了算。
所以,你把這個紙質文件拿到手,是你走主動辭職還能獲得補償的有力證據。因為公司設置員工無法完成的工作定額,又不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員工辭職應該有補償。
以建新廠為由,與員工重簽勞動合同。這就是個老套路,你不簽就行了。
如果員工與新建的廠簽合同,就意味著從原來的公司主動辭職了,三年工齡也沒了,3個月的補償也放棄了。因此,你不簽就好了。
既然公司設置了這樣的維權“障礙鏈”,同時老板也勸你離職了,你走人已是板上釘釘的事了。一方面你得為將來的工作做準備;另一方面,你就帶著公司變更后的工資制度,去人社局仲裁院咨詢下,這種情況你主動辭職是否應該有補償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