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是否停止執行_執行異議之訴怎么中止執行?
特邀律師
執行異議之訴,一定能暫時阻卻法院執行。如果法院判決支持異議,就一定不能再繼續執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條款。民訴那個說的是當事人提出的異議102說的是執行標的又涉及到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案件的,不是針對當事人,而是針對已經審理中的案件涉及到的。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與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中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情形。故案外人執行異議可以中止執行。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敗訴后還能上訴,因為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與一般的案件沒有區別,對一審判決不服,同樣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裁定書支持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或者駁回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都必須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因為如果裁定書支持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執行申請人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如果裁定書不支持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被執行人也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個法定時間是以裁定書送達為生效依據,不送達,后續的法律權益一直存在。在執行異議期間,執行行為必須暫時終止。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以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如果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般情況是要停止執行。等審理完畢后,根據審判結果再決定是否執行。但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例如原本要執行房產,結果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那你可以申請執行別的財產。
被執行人有異議申請書提交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期間就會停止執行的,不是所有申請法院都會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