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不發工資違法嗎_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算是違法嗎?
特邀律師
1、你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樣有義務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公司(視是否在試用期而定),擅自離職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公司有權扣取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2、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尋找你自動離職的合法理由:比如公司未購買社保、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3、合同沒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賠償。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公司用別人的名字報銷你的工傷費用,這屬于欺詐行為。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簽勞動合同,被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保障雙方利益以及約束雙方行為的重要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在工作時可能會面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工作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況,當沒簽合同拖欠工資時,勞動者要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今天整理出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需要提交證明你與該工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用人單位向稅務局申報的個稅記錄、同事或客戶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
并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后,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三、法律依據參見。
(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p>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沒簽合同拖欠工資發生時我們應該怎么辦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所有朋友都要學會用法律武器進行自我武裝,在必要時候學會自我保護。
就問題的提出既無簡介與描述,真有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僅就個人的認識和觀點講:
干了活不給工錢在現實之中是不可能存在這種事的。誰都知道出門干活就是為了掙錢,難道說幫忙白干?那也得有個理由呀,對吧?
是否其中有什么原因你總得要問清楚,如果沒有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也沒違反其它管理等要求與規定的話,恕我直言那是你本身的問題了。因為你只知道干活,對錢看得不重呀(不知道要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