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_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特邀律師
回答,農村老人的老宅基地,兒女能否繼承?
一,宅基辦證沒有,上面有房嗎,辦了房產證,還是沒有房產證,若有證書,戶主是誰,子女分戶沒有,若沒有分家,哪么老人的宅基,子女可以繼承,可以長期使用,其它無人干涉。
二,上級文件規定,一戶一宅,是戶主的使用權力,若有一戶兩宅,房產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收回,若不同意收回的,根據上級文件指行,按平方收費,每平方最低交納25元,最高達到每平方60元,按總平方計算,依法交納,沒有人情和折扣。
三,老人宅基地,子女在外地工作,有工作崗位,只要戶口所地在本村,沒有宅基地,到了退休年齡,不愿意住在城里,哪么一心想回到出生所在地,回家養老,過完后步余生,要自我向組織申請,報告鄉村解決宅基事由,鄉村必須給予批示宅基地零點三分三厘,合理合法,理所當然。
可以的,繼承
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
《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以上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表現為: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并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
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并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是不能當做遺產繼承的。但對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則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的。
這是一宗弟兄之間只講法律,不講親情的案例。看了情況介紹,認為法院判決是正確的,符合情理。
我認為,作為一個農村公民,雖有免費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權力,但因有一戶一宅的原則,一個人只有使用一份宅基地的權力。案情中,馬一為結婚,重新申請了一份宅基地。在被批準的同時,他同時也失去了享受原來宅基地的權力。
當馬一另立門戶之后,馬二仍然與父母生活在原來宅基地上。后來父母去世了,馬二又翻建了新房。這首先確定,這些房產不能完全看作是父母財產。假如所用錢款屬父母在世時遺留財產,嚴格的說,也應是馬二和父母的共同財產。如要分的話,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假如有證據證明,房子是馬二一人掙錢所建,那么還應視為馬二的個人財產。
如今借父母去世分割財產,馬一甚至提出老宅基地的使用權分割上。其原由也許來自房產的分割。因為有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馬一能爭得房子使用權,他就能爭取宅基地的使用權。
假如馬二能證明房子是他一人所建,那么馬一的請求就泡湯了。假如馬一能證明建房款屬父母遺款,他就會有點希望。但關鍵是,馬一己單獨擁有一份宅基地,就是他能證明這份老宅上的房子,是他父母遺產所建,這份老宅他也無權獨享呀!馬一、馬二共居一室,風俗上說不過去。唯一的辦法,將房子作價,將父母那三分之二,分一半給他。這就沒多少錢了。
親兄弟整到這么明算賬上,也真是夠可以的。
不可以。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滅失。《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是如何繼承的?根據題主提問給出的信息,那么我們認為在基地繼承還得遵從以下幾點。
針對于宅基地的問題,我們給大家梳理梳理,在農村里面如何繼承宅基地。
正如題主所說。父親有四個兄弟。宅基地上面是爺爺的名字。那么父親的四個兄弟把這個宅基地上的房子推倒了,然后重新蓋了四個房子。
現在對于爺爺和父親都已經過世了。那么父親所蓋的房子,現在即將要拆遷了,那這個時候可以繼承嗎?
可以繼承遺產的方式來繼承。
現在面對拆遷的問題,我們拋開其他的不談,首先可以從遺產繼承的方式來看待這個問題。
這里面說到的事,父親的房子要被拆遷,所以這個時候房子作為私人財產。那么作為兒子,也就是第一繼承人,這種情況之下,拆遷這個房子的所有補償,或者說這個房子的繼承人就是屬于第一繼承人的。
那么對于房子的問題,我們可以用繼承遺產的方式來繼承父親的房子。
宅基地是村集體無償提供給村集體成員使用的。
針對于這個宅基地的問題。 那么是不能夠以繼承的方式來看待這個問題。因為村里面的宅基地是無償提供給村集體成員蓋房子使用的。
所以如果單單針對宅基地,拋開房子的看法,那么這個宅基地還得分為幾種情況來看待。
房子是否已經倒塌,是不是只剩下了宅基地這一個?還是房子沒有倒塌,房子依然在這種情況之下呢,這個時候你可以繼承的是房子。
這個要關系到戶籍的問題。如果你想要在農村里面,在你的父親這個房子將她推倒,然后重新蓋房子,這個問題呢,也歸納為繼承宅基地的問題。
但是這個得關乎到戶籍的問題,是你的戶籍在農村里面,你才可以在農村里面重新蓋房子。如果你的戶籍不在農村里面,然而這個宅基地呢,上面并沒有房子,這種情況下你是不能夠繼承的。
根據我們農村里面的實際操作情況。
針對農村里面實際的情況,可能會跟法律層面會有一點點出入,但是在我們農村里面,大多數的都是認為合理就是正確的。
比如說我們農村里面有的年輕人搬遷出去外地,但是他的父母在農村里面蓋了房子。父母過世之后,房子倒塌了,這塊宅基地依然屬于這個年輕人的。
我們這里并不會強制回收,除非上面政策出來的一些相關的政策,需要去處理這些宅基地才會被強制回收到村集體。
如果不是,那么這個土地這個宅基地,依然是屬于這個原來他住戶的后代所擁有的宅基地。
盡管他搬遷出去了,但是對于這個宅基地,它仍然有使用的權利,雖然不能夠蓋房子,但是如果他要轉讓,在我們農村這邊也是可以允許的。
所以針對于宅基地的問題,我們認為是不可以被繼承的,但是如果需要在農村里面使用,還是優先原則使用的。
宅基地是可以做為遺傳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傳承人他也有生存權,就算他沒有宅基地遺傳權,所在集體也要給他相應的生存資源。宅基地遺產也要有相應的遺傳。假如他家有幾個房屋宅基地,《房屋基地一般開步不能大于房屋基地三倍》。他有優先選擇權。其于的可以以集體統一標準轉讓給有資格需要的人。
對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三農,早晚就是人們的香餑餑,國家早晚有一天會下大力氣,偏重于農村農業農民,
但這一天什么時候到來,
不知道,不好說,
人生往往就是命,有時也是賭,
九十年代看到有人使用大哥大時,后來發展為手機,
那時就想,這輩子也用不起手機,
現在本人的手機已經換了好幾代了,
還有很多事例就不提了,
人事間的事,有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別忘了那句老話~
風水輪流轉,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