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不是負全責_肇事逃逸一定負全責嗎?
特邀律師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一定要負全責嗎]?
據我所知,大多數肇事逃逸的,幾乎毫無例外地都負了全責。何以會如此,只是因為人們對肇事逃逸太憤慨了,不是嗎?有的出了事放,如果肇事者不要逃逸而是采取報警,撥打120急救,或許就能挽回他人的生命,但一逃逸,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似此行為,負全責也無可厚非……
當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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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出了交通事故,最好面對現實,盡管大家都不愿意將事情鬧大,但是一旦發生【逃逸】,事情往往就會越鬧越大,也就會對別人,對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煩,所以,肇事逃逸不是好的辦法,所謂[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朋友,你認同此觀點嗎?
[圖片源自網絡,致謝]!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認定在實踐中比較復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的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對方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及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45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當事人不一定承擔全責,只有在交通事故有關證據不能查證屬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罪客觀要件的認定,是以當事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責任的大小往往是采納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而,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卻存在一種推定事實的證明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這兩條規定表明,交通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認定事故責任,在法定條件具備、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為事故責任,而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可以不再進行證明。這就確立了行政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