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業主可以買車位嗎_沒有產權的地下車位可以買嗎?
特邀律師
停車位收費,其中包括兩項內容。一項是取得車位購置費,或租金,此項收入,歸車位產權人所有。另一項,則是車位維護管理發生的費用,此項收費的對象包括全部車位的使用人。收入應該全部歸物業公司所有。
兩項收費的最大不同在于收費主體不一樣。不能混淆了。
首先你得搞清楚地下車位的屬性,是有產權車位還是人防車位,有產權車位可以賣,人防車位只能出租。
可以買。
在許多城市,地下車位都不可以辦理產權證,但不能辦理產權證并不代表不可以對外銷售。不能辦證,開發商依然擁有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和處置權,所以對外銷售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除非有特別限制,比如地下人防工程,盡管是由開發商建設,但屬于國有資產,禁止對外銷售的。
至于通過銷售代理公司來進行銷售,這個沒有影響,要注意銷售合同必須以開發商的名義與您簽訂,銷售發票也必須是開發商出具,由于不能辦理產權證,所以這些資料要注意保存。
至于是否購買,這個關鍵看個人需求。
小區車位分兩項,這兩項都不歸物業所有。
第一: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周邊(非公攤面積)停車場及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的地下停車場。這兩個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區規劃圖,不在規劃圖內的停車場是屬于開發商單獨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區規劃建筑以內的停車位及停車場,這部分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即屬于有車的業主,也屬于無車的業主。
但這兩部分都與物業有關系:1.開發商建了歸屬于自己的停車場(位),不可能在售樓處全部一次性賣完,沒賣完的會委托給前期物業(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進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區更換后期物業(由業委會或社區通過業主大會招聘的物業公司),沒賣完的車位也會作為固定資產由新物業接收(這個價格是按市場行情及協商價格)。2.小區規劃范圍內的車位或者停車場收取的費用,除支付停車場管理費以外,還需要支付停車場人員工資。剩余部分應該用于業主房屋維護和公共設施維護,不管是不是有車,或者交了停車費的業主。不過現在大部分物業都將這筆資金歸到物業費里算作收益,這個就需要業委會和社區對物業進行監督了,如果有業主對這部分收益持懷疑態度,可以通過社區告知物業,請審計人員對這部分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審計,不過審計費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質疑的業主自己承擔,所以還是建議由業委會代表大家共同審計的好。
另外,我見過幾個物業對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釋是填補因業主欠繳物業費所產生的虧空。這個需要業委會同欠費業主溝通,溝通不成的由業委會支持物業對欠費業主進行起訴,而不能拿這部分錢填補這項虧空,因為欠費業主不止是違法了,也是對已繳納物業費業主的一種利益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