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_如何區分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特邀律師
根據《擔保法》規定,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人開始承擔保證責任時間不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都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開始承擔保證責任時間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通常情況下以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后開始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從民間借貸合同期滿之日起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若混淆這兩種時間上的差異,要求一般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開始履行保證責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就會影響一般保證人的實體權益;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在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就有可能影響貸款人實體權益的及時實現。 (2)兩者作為被告的情況不同 在訴訟中,連帶責任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貸款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獨先訴保證人先予償還; 一般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除了借款人明顯出現“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貸款人只能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將保證人單獨訴至人民法院。 (3)兩者的訴訟時效中斷情況不同 《擔保法》對一般保證方式的訴訟時效中斷情況作了特別規定,即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就主債務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才使用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責任保證以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若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斷。 (4)兩者的抗辯權不同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和免責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享有免責抗辯權,而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5)兩者在保證合同中標示不同 保證合同中明確標示一般保證的方為一般保證方式;而保證合同上未標示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的,通常被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
2、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海一粟提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
1、擔保方式分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抵押、質押等以物的價值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人保就是保證,是以人的信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2、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3、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得先起訴債務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只有在債務人的債務進過判決并經過執行后,債務人仍然不能履行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則不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單獨請求保證人直接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而無需經過審判和執行。
4、保證方式的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20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寫借條時如何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如果不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則應當約定為一般保證方式。約定一般保證方式時,應當在保證人一欄署名時寫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相反,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則在保證人一欄署名時直接寫上保證人的大名即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大致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擔保方式,而保證一般指的是自然人的擔保責任,簡單的說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還款的法律責任。當今社會大量的借貸合同中,債權人都要求債務人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保證人擔保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那么同樣都是人的保證,不同之處在哪里呢,本文主要介紹從債權人利益實現的角度闡明兩者的主要區別。
首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如果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一般保證。
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是有先后順序的,債權人先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而何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而言之,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或仲裁債務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后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才能起訴或仲裁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其次,%20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義務是相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按約定還清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行使債權,具體說就是可以起訴和仲裁債務人和保證人,將他們列為共同被告,對債務的償還部分先后主次,在執行中,誰有履行能力就執行誰的財產。
最后,%20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罐q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二者作為擔保的兩種方式,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行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在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在擔保債務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情形下,不再適用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第六、保證期限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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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同時有多個保證人時,有幾種排列組合:1、一般保證 下的 按份共同保證;2、一般保證 下的 連帶共同保證,3、連帶保證 下的 按份共同保證,4、連帶保證 下的 連帶共同保證
判斷“連帶共同保證”關鍵是看保證合同有沒有對保證人之間的份額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共同保證。
你的問題里面有兩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二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兩組概念有關聯,但不能混淆。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說的是保證合同的保證性質;請參考所附的擔保法第十七條,十九條。無論保證人是一個還是多個,關鍵還是看保證合同中有沒有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如果沒有約定,無論保證人之間是按份還是連帶共同,這種保證都是連帶責任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說的是保證人之間如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請參考所附擔保法司法解釋。關鍵是看保證合同有沒有對保證人之間的份額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共同保證。
舉例說明:A債權人 B債務人 C保證人一 D保證人二
保證合同約定,如果B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C和D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沒有約定C和D的份額。這個案例中,這個保證合同是一個“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C和D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B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A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17條第2款)。
當債權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序,債務人B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那么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C和D承擔保證責任了。并且,因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C和D的份額,所以,C和D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個時候A可以起訴C和D,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兩組概念,實際適用中,判斷順序上有先后。
附:法律規定
1、《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