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督查是干什么的_綜合執法是干什么的?
特邀律師
綜合執法又名城管。工作內容是負責處理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這個工作差不多一半時間在管轄區內的街道、馬路上進行巡查,還有一半時間是在辦公室開會、寫報告。
綜合執法負責綜合協調與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綠化行政執法工作;集中行使對車輛亂停亂放、城市道路污染、無照商販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指揮、協調等工作和行政處罰。承辦本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應訴工作;建立行風督查制度,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監督和現場查處糾正,受理執法對象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工作,對違章違紀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城市管理專業法規宣傳活動。
綜合執法局的全稱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政府行政機構,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后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
機關的督察部門,是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行使警容警紀督察和糾察權利。 對于民警違法辦案,或者民警違法亂紀的,可以向督察部門投訴。 一般來講,公安機關內的督察和紀檢部門合署辦公。
答:督查是例行檢查,上級查看下級工作有何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
根據督查運用的不同領域,督查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在黨委機關,稱之為“黨委督查”;在政府機關,稱之為“行政督查”;在企事業,可以稱之為“工作督查”;在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因事而異,并無固定稱謂。
簡而言之,就是監督公安局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均設立督察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有專職人員組成,實行隊建制。
具體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有以下幾點監督工作:
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警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拓展資料:
警務督察,又稱監督視察。簡單說就是警察的監督者。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法確定的管轄范圍及其督察民警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
《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行政督查,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旨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委和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做好領導批示和交辦工作,督辦群眾關注事項,推動工作的更好落實,取得實效。
法制督察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并依照本辦法取得《云南省法制督察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職能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對法制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權利是在本地區或本系統范圍內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巡查和現場檢查;情況緊急時,現場制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督促行政執法人員公正執法。
行政執法的工作職務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內容是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
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征。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于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還有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