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規定_房屋租賃期限的規定?
特邀律師
同樣不清楚細節。但是幾點可以注意:1)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既然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件,所以雙方是可以協商補充的(貌似也沒什么能協商的余地),協商不成的一般會根據當地的商業習慣(好吧,同樣不清楚題主的location),然后就是法律規定。建議題主看看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啦,如果享有解除權那就不用糾結了~~3)若都不符合,題主做好提前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準備,但是在金額方面自己可以多多爭取,力爭能少則少!OK,就醬。具體操作過程還是要自己拿捏和掌握的。但是畢竟作為出租人,還是屬于強勢的一方啦,維護自己的利益相對容易點。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城鎮房屋買賣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為了防止當事人“以租代買”規避稅費,我國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有特殊要求。根據《合同法》第214條和第236條的規定,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如果約定的租期超過20年,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關系存續20年時,租賃合同被視為期限屆滿,當事人需要續訂合同,續訂的期限同樣最長為20年。如果20年期滿后當事人沒有續訂,承租人仍使用租賃房屋的,則租賃變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綜上可見,法律允許多次續租最終達到承租人可以無限期使用房屋的效果,但是不允許當事人一次性約定“一輩子”;此處,立法者不僅僅是為了防止雙方串通,“以租代買”規避房屋土地流轉稅,也意在給租賃雙方一個重新考慮的機會;就個人利益而言,市場上房屋租金價格不斷變化,一錘子買賣難免使其中一方利益受損。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 (1)房屋租賃期限最長20年: A.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B.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定期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20年。 (3)續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合同法有規定,房屋租賃期限最長20年,如到20年必須重新簽合同,再可以租20年
最高20年。到期可續。《合同法》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其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定租賃合同,但續定的租賃期限自續定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同時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實務中,這種情況會按照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來處理。其實除了你這種情況外,還有經常出現的租賃合同到期沒有續約,但承租人一直在住而且也有交租金的情況。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可以隨時要求對方搬離,如果對方不搬離那么你可以依據合同之訴或者侵權行為之訴要求法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