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三年后就沒用了嗎_借條兩年后是否失效?
特邀律師
借條無論幾年,只要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借條本身的實體權利永遠是有效的,債權債務不會消滅。只不過,說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就涉及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原來是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如果借條上注明還款期限,起算點應該在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起算點從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起計算。
但但但,法律并不禁止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些條款的規定,意思是說,在訴訟中,即使債權人出具的借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官也應當受理,而不能主動說明、或者適用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裁判原告敗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不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訴訟繼續進行,而不考慮超過訴訟時效的因素。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
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的責任。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1、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根據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88條對于訴訟期做了新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借條注明還款之日起計算,在3年之內起訴有效,超過3年,喪失了勝訴的時效。喪失訴訟權利,但是不喪失實體權利,借款人歸還借款,有收受權利。
2、借條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如果訴訟時效快到期,借款人與債權人簽約延期歸還,訴訟時效中斷,從延期歸還之日起重新計算,3年內起訴有效。可以多次簽約延期。多次中斷訴訟時效。
3、如果借條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為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從借條簽署日期算起。注明還款日期的欠條,在到期之日起的第二天到3年之內,任何一天可以起訴。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從持有借條之日起的20年內任何一天都可以起訴。
三、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借條的有效期與還款時間有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錢時間,那么自還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條的有效期為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借條的有效期最長為20年。超過有效期,貸款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
借條一直都有效,還款日滿三年后還沒有去起訴,就超出訴訟時效了,如果還款日后你一直有在催款,并且能否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每次催款,訴訟時效都重新計算,如果有利息的,還款日后借款人還有支付利息,訴訟時效可以借款人最后一次付息時間開始算。如果確實過了訴訟時效,盡量補救之后再起訴,比如電話錄音和對方協商還款事宜,取得對方的還款承諾,當然,能形成書面協議就更好了,在固定好證據之前要懂得示弱,不要讓他感覺你做的事情就是為了起訴他。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是按照寫欠條的時間開始算,如果有約定還款時間,就是按照還款日期往后三年。
超過三年并不是欠條無效,仍然可以起訴的,但是如果欠債人以抗辯權可能會導致原告無法勝訴。
欠條三年追訴期,是為了鼓勵大家及時維護法律權益,在民法范圍內,很多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致取證困難,換句話說,我給了你追訴的權利你不使用,非要等到時間久了審理難度大了再來,只要被告抗辯,可能判你敗訴,這個問題并非絕對,你拿著十年的欠條上訴,也可能贏,只是如果輸了也是有法可依。而且,如果追訴期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你無法追訴,過期后仍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如果是借錢,最好寫一個最晚還款時間,如果超過還款期限,記得先去法院起訴,不管能不能找到人,拖了多久,只要起訴時間在有效期內,都沒問題。
只是解釋法律,法律不是我制定的,這樣規定合不合理的問題不要杠我
謝邀。
當然必須走法律程序,3年都沒有還錢,寄希望對方良心發現主動還款的可能性不大,走法律程序還是有要回的可能。前提是對方要有錢,不然就算官司打贏了,法院強制執行,沒錢也辦法。
但是走法律程序的好處是,如果對方不還錢。
第一,對方會變成老賴,黑名單,會被限制高消費。
第二,對方只要卡里有錢,法院都會強制劃撥過來。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我們來捋一下。
舉個栗子吧,這樣好理解點。
2018年12月12日借的錢,約定還款期限是2019年12月11日。借款周期是1年。那你知道對方不還錢。應該是2019年的12月12日。這個時間往后推3年。2020,2021,2022,2022年12月11日。這個是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如果這3年你都沒有向對方提出要錢,那么法律就不保護你這張借條了。
但是如果你持續要對方要錢,那借條的有效期是20年。這段時間你都沒有向法院主張權利,過了20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ps:債務不會消失,只是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了,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后,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屬于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屬于債務人的抗辯權,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所以,即便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債務,但若訴訟中,債務人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對于訴訟時效,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期限內,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則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效果。依照司法解釋規定,以下行為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效。你的問題涉及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借條的合同效力。
一般而言,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成立并生效。因此,三年后打借條,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效力瑕疵情形,借條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你描述的事實,借款事實是在三年前發生的,此時打借條最好要在借條中明確借款已經支付給對方的事實,尤其是通過現金出借的情況下,避免發生爭議后無法舉證證明借款已經支付給對方。
第二個層面,訴訟時效問題。
你的問題中提出“三年”這個時間,我理解你的擔憂是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但是這個3年的期間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斷后3年的期間重新起算。常見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情形有:3年期間內要求對方還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同意還錢,又或者3年期間屆滿之后,對方同意還錢,此時訴訟時效期間仍然重新起算。
因此,你的問題里提出的三年后打借條,屬于對方同意還錢這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另,超過訴訟時效不意味著不能起訴。你可以去起訴,對方可能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但如果對方不抗辯,比較誠信,愿意還錢,也仍然可以勝訴,取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