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法院能退回嗎_法院有權把已經開庭的案件退回檢察院嗎?
特邀律師
對于已經開庭審理并判決了案件,法院無權將案件退回檢察院。就算了開庭了還沒有作出判決前,法院認為可能會判無罪時,有時會建議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但是,退不退回仍然取決于檢察院。
檢察院認為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不會將案件撤回的,法院真判無罪的話,檢察院定會抗訴的。
如果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建議有道理,一般會通過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撤回,然后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建議撤案。
因此,提問中描述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就算是法院想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一般是不會撤回起訴的。
犯人刑滿釋放后,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說明該案已經啟動了再審程序,高院發回中院重審,中院仍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基層院重審。(當然,對于可能判處“死緩無”等重大刑事案件,因為一審就是中院,中院就不能向下面發回了)。
這時,一審法院(中院或基層院)就要重新組成合議庭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此判決可上訴和抗訴。
考慮到提問中犯人刑滿釋放后啟動了再審程序,說明很有可能原判決存在很大問題,或有了新的證據等情況,如果最終被判無罪的話,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法院駁回檢察院的起訴等于退回重新補充偵查意思就是被駁回以后案件的卷宗還沒有到檢察院
1、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睌U展資料:基于習慣的做法,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的情況很少。法院總要考慮與檢察院的關系,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檢察院,檢察院特別怕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一般都會建議法院延期審理或者撤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依我之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而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其家屬有權申請(放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是‘’一一是否變更強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依法根據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謹慎而為之。
一,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話,依法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經檢察官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話,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實,且案件的證據已排除了合理懷疑,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那么,依法應當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案件事實仍然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其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那么,檢察機關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二,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是否有權‘’提出放人‘’,即變更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而釋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見: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辦案機關就會‘’放人‘’(取保候審), 取決于‘’案件性質‘’,取決于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人身危險性‘’。如果案件性質屬殺人丶放火丶綁架丶搶劫丶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這種‘’案件性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公安丶檢察機關在‘’放人‘’(取保候審)時會相當謹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羈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傷自殺丶有毀滅偽造證據丶有威脅報復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會的‘’個人人身危險性‘’。那么,因該案的上述‘’兩危性‘’決定了公安丶檢察機關會相當謹慎地考慮是否對補充偵查期間是否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放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家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辦案機關也有權謹慎采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并非家屬提出放人請求而辦案機關就會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