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傳喚被戴手銬是否合法_為啥傳喚也戴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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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不是強制傳喚的不可以戴手銬等警械具。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
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不是強制傳喚的不可以戴手銬等警械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傳喚也戴手銬。
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對于傳喚不配合,經請求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加戴手銬,但傳喚到案后,應立即解除。 對于有自殺、暴力傾向的,經批準,派出所可以使用手銬。
當然不需要戴手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口頭傳喚都是些雞毛蒜皮的事,我就因為和一個人打架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過,我接到警察電話傳喚后自己開車去的派出所,在警察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根本沒戴什么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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